赤壁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519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0]101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10]10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赤壁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赤壁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各乡镇(办、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的建立及职责
3 预警监测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火灾动态监测
3.3 森林火灾预测预报
3.4 人工影响天气
3.5 信息报告和处理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应急响应
4.2 扑火前线指挥部
4.3 扑火原则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应急通信
4.6 扑火安全
4.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8 医疗救护
4.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10 火案查处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 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7 附 则
7.1 术语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修订
7.3 省界、市(县、区)界森林火灾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市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和《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赤壁市应急救援暂行办法》,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赤壁市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并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1.4.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主职负责制,由行政主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坚持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
1.4.4 坚持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各地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实行公众参与,军民参与,依法治火,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 预案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1)森林火灾在72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
(3)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4)各乡镇(办、场)政府请求求助或咸宁市提出要求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乡(镇)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森林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等单位也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市防指负责指导组织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其办事机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设在市林业局。
2.1.1 市防指成员单位及人员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市长或分管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农办主任、市林业局局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市人武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应急救援大队、市消防大队、武警赤壁市中队、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市防火办主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一名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全市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措施;协调解决乡镇(办、场)之间和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组织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的制定和建设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火重点工程项目立项安排、建设和监督管理。
(2)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的筹措,及时下拨防火经费并监督使用。
(3)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运力,做好扑火力量、物资及机具设备的运输工作;对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其他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4)市通讯营业企业负责公共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火情需要,协调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并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
(5)市民政局当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动员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负责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6)市农业局当发生森林火灾危及居民点安全时,协调指导基层农业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及灾后恢复等工作。
(7)市卫生局当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当地卫生部门无法满足求助需要时,协助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疫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8)市监察局负责指导、督办森林火灾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9)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森林防火物资以及破坏森林防火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以及火场交通管制、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
(10)市人民法院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对火灾的肇事者依法从严、从重打击,迅速审判。
(11)市人民检察院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对火灾的肇事者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快速批准逮捕。
(12)市教育局负责指导林区中小学校开设森林防火课以及做好学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协调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和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13)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市生物防火林带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市政府做好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负责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扑火机具设备的协调调度。
(14)市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森林火情和森林防火动态;重点防火期,督促全市广播电视媒体播放森林火险等预报。
(15)市气象局负责防火期森林火灾可疑热点的卫星遥感监测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林火发生区域天气情报、预报和气象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6)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当扑救森林火灾需紧急调用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时,由市政府向咸宁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武部按规定办理。
(17)市应急救援大队负责火灾现场群众的救生与自救,配合做好火灾现场群众的转移,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8)市消防大队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实行山火家火一起防。
其他成员单位和部门根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在市防指和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应急救援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防火办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应立即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和宣传报道组等,并承担协调、联络、信息收集等工作职责。
2.2.1 各工作组成员单位
现场督导组:市监察局、市林业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应急救援大队、市消防大队;
综合调度组:市人武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办、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后勤保障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市林业局、市广电局;
专家咨询组:由市防火办从森林防火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组成。
2.2.2 各工作组职责
(1)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对扑救火灾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协助和指导地方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及时向咸宁市防指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综合调度组。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助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3)后勤保障组。协调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伤员救治、灾民安全转移、救援物资筹措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开展火案侦破。
(4)宣传报道组。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报道。
(5)专家咨询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场气象趋势等,对火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评估,为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提供技术咨询。
2.3 各乡镇(办、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建立及职责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办、场)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市政府、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
2.3.1 各乡镇(办、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规的实施;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和设备;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3 预警监测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乡镇(办、场)政府及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国家防火办和省气象局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林火热点,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3 森林火灾预测预报
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对重点火场火情及天气实况进行跟踪预测,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气象信息。
3.4 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 一般火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政府、市应急救援中心和咸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核准情况并报告市政府、市应急救援中心和咸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森林受害面积50公顷以上的;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3)发生在森林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
(4)1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6)发生在省、市(县、区)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
(7)需要咸宁市防指协调扑救的。
3.5.2 出现下列火情之一时,市防火办应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救援中心、咸宁市政府、省防火办报告:
(1)燃烧蔓延时间超过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
(4)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
(5)市外火场距我市市界10公里以内,并对我市境内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报告内容:发生森林火灾的时间、地点、起因、资源、当地气象条件、损失、发展态势、影响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重要设施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工作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4.1.1 I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且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
(3)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省、咸宁市政府直接支援的。
4.1.1.1 I级响应行动
(1)出现上述四种情况之一时,由市防指立即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救援中心,由市政府批准,启动I级响应。市应急救援中心按照市政府指示调度扑火力量和扑救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动员部署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群众;受灾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或驻点,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或帮助灾区做好扑救工作。
(2)市防指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咸宁市防指,同时抄送市应急救援中心。市政府主要领导要赴前线指挥部组织、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1.2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燃烧蔓延时间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火灾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威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5)发生在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
4.1.2.1 Ⅱ级响应行动
(1)出现上述五种情况之一时,由市防指立即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救援中心,由市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市应急救援中心按照市政府的指示调度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市防指动员布置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预案转移群众;受灾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以分管的区域指挥火灾扑救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灾区做好扑救工作。
(2)市防指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咸宁市防指,同时抄送市应急救援中心。市政府主要领导要赴前线指挥部组织、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1.3 Ⅲ级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火场燃烧持续48小时以上的;
(2)受害森林面积200公顷以上的;
(3)可能威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4)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5)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毗邻地区且危险性大、需要市或省森林防火部门跨区支援的。
4.1.3.1 Ⅲ级响应行动
(1)出现上述五种情况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扑救,并视事态发展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作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部署,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咸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应急救援中心。由市防指指挥长率领工作组、专家组赴前线指挥部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市防火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并密切监视火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火情预测预报和应急工作调度。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赴前线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赶赴一线指挥扑救;根据预案转移危险群众;市应急救援中心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及时调度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救援中心和咸宁市防指。
(3)一般情况下8小时内火灾尚未扑灭的,市防火指挥机构必须在火场附近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成立市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1.4 Ⅳ级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火场燃烧持续24小时以上的;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
(3)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4)需要上级森林防火部门跨区支援扑救的;
4.1.4.1 Ⅳ级响应行动
(1)出现上述四种情况之一时,市防指副指挥长(市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咸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应急救援中心。
(2)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市防指领导率领工作组赴前线指挥部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咸宁市防指办,同时抄送市应急救援中心。
4.2 扑火前线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接到火情报告后,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乡镇(办、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6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24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上报咸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48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上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或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前线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落实各战区负责人和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区负责人具体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2.1 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职责
扑火前线指挥部设立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3—5人,下设扑火指挥员、扑火力量调集员、后勤保障调度员、火场通讯联系员、扑火技术参议员、火场宣传报道员等若干人。扑火前线扑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火场侦察,摸清火场情况(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当时火场风力、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场周围情况和扑火可以利用的条件,如居民、重要设施、山形、地势、河流、湖泊、公路、农田、防火隔离带等);
(2)负责制定扑火作战计划;
(3)负责制定扑救森林火灾战法和战术措施;
(4)负责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并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5)负责掌握扑火战斗进程,并根据火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6)负责做好火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战斗的基本需要;
(7)负责做好火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8)负责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9)火灾扑灭后,要及时组织力量扫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
4.3 扑火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确保居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
(2)坚持确保重点原则。把握主攻方向,确保国家重要设施、财产和群众财产安全;
(3)坚持依责扑火原则。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4)坚持科学扑火原则。尊重自然规律,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要求,审时度势,加强火情侦察,抓住有利战机,主动进攻,积极防御,速战速决,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坚持先控制、后消灭原则。充分运用扑打法、反烧法、阻隔法、人工增雨等多种战法,把“阻、打、清”相结合起来,堵截包围,重点突破,灵活机动,逐片消灭;
(6)坚持以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扑火力量为辅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市应急救援大队、市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为辅,因时因地制宜,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彻底扑灭,严防复燃,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每日定时向市政府和咸宁市防指上报火场综合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应急救援中心。
4.4.2 市气象局应每日向市防指提供火场风力、风向、气温、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4.4.3 市防指综合火场情况,起草《重要森林火灾快报》,经副指挥长或防火办主任同意后,报市政府和咸宁市防火办,视情抄送市应急救援中心及有关部门。
4.5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市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火场之间,火场与各级扑火指挥机构通信畅通。
4.6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选好安全避险区和撤退路线,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乡镇(办、场)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死难者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市应急救援大队、市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10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
4.11 信息发布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扑救动态等信息由咸宁市防指报省防指发布。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扑救动态等信息由咸宁市防指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市防指报请市政府组织协调。
4.12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清理火场,消灭残火,防止复燃。根据实际情况,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事发地乡镇(办、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及扑救的各项费用进行调查统计,并书面报市防指。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防火办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火情监测信息、天气预警预测信息的传输、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各乡镇(办、场)政府应加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乡镇(办、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市防火办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给。各级物资储备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保养,并根据不同机具和装备的使用年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性能良好。
6.4 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由市财政局按《赤壁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技术保障
市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6.6.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安全避火常识。同时,对市人武部、市应急救援大队、市消防大队、武警部队等扑救力量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训练,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 则
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时间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威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发生在省际、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是市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如果需要修订或充实新内容时,由市防指组织专家进行及时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7.3 省界、市(县、区)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市(县)外火烧入或市(县)火烧出情况时,由赤壁市防火办与相关市(县)防火办或咸宁市防火办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各地应及时通过区域联防组织通报森林火灾信息,互相支援,共同扑救边界森林火灾。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火灾扑救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在扑救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