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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六次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518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0]98号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六次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10]9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六次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31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咸政发[2009]22号)和《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赤政发[2009]31号)精神,为扎实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基本国情国力和人口数据,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切实增强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责任感

    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确保人口安全、社会安定的客观需要,是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是国家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前提条件。各乡镇(办、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掌握普查时间、普查对象等政策,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系统总结前一阶段准备工作,认真剖析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人口普查的进度安排,强化薄弱环节,突出重点领域,确保高质量完成第六次全市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

    二、坚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社区(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市区、镇区人口多、房屋密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多,且人员流动性强、身份复杂,是我市人口普查的重难点区域,也是上级普查机构对我市人口普查工作进行各类检查、抽查时的必查之地。因此,各乡镇(办、场)、市直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强化责任,高标准、高质量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

    市区和镇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在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中都必须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服从所在社区(村委会)的统一安排。一是乡镇(办、场)或所在社区(村委会)下发的关于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各类文件和通知要认真贯彻执行;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培训、开展的活动要积极主动参加;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不折不扣地完成。二是所在社区(村委会)在本单位借调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必须按数、按时到位。三是必须高质量完成所在社区(村委会)分配的入户登记任务。四是必须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二十条“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的规定,落实好所在社区(村委会)在本单位借调的“两员”报酬。五是必须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发动工作,配合开展人口普查的入户登记工作。

    三、切实加强领导,为做好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的高度决定工作的速度与质量。各乡镇(办、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实行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统筹安排,责任到人,一抓到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并成立以分管机关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专班,负责做好本单位第六次人口普查各项工作。各单位要将工作专班名单和联系人于9月28日前报各乡镇(办、场)第六次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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