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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赤壁市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515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0]90号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10]9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

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精神,全面提高我市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壁市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赤壁市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

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精神,全面提高我市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责任感,以屠宰环节为重点,加强对养殖、屠宰、市场三个环节中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监督检测,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狠抓影响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大力强化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巩固近年来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肉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病死畜禽非法交易整治(市畜牧局负责)。

    强化对活禽和生猪(牛、羊)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和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者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对进入屠宰厂(场)的活禽和生猪(牛、羊),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屠宰过程中认真做好同步检疫检验工作,切实规范检疫证章使用,同时监督定点屠宰企业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保检疫检验率达到100%,确保出厂肉品合格率达100%。

    (二)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市畜牧局、屠管办负责)。

    加大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在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的基础上,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同时要督促定点屠宰厂(场)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切实防止喂食瘦肉精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三)开展注水肉整治。(市屠管办、工商局负责)。

    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对猪(牛、羊)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如发现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咸宁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开展私屠滥宰整治(市屠管办、工商局、畜牧局负责)。

    加强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紧盯城乡结合部、城乡私宰“钉子户”,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严惩从事私屠滥宰的不法分子。

    (五)开展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清理(市屠管办、工商局、畜牧局负责)。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的要求,根据《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严把市场准入关,淘汰不达标企业,督促定点屠宰厂(场)严格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进一步改进屠宰经营设施设备,对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报请咸宁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同时,对定点屠宰厂(场)原有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证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经营证照的登记、审查办法和程序,进行重新登记和审查,对没有经营证照的私屠滥宰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六)开展屠宰企业肉品质量整治(市屠管办负责)。

    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肉品质量可追溯系统,落实肉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七)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量整治(市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负责)。

    加强对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猪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确保其加工、销售和使用的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厂(场)。

    (八)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市公安局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市公安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屠宰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工作组织和领导

    为了切实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满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宋锦来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生友  市商业总公司总经理、屠管办主任

    成  员:涂继祥  市公安局副局长

    宋世锋  市工商局副局长

        叶应福  市卫生局副局长

    龙晓达  市质监局纪检组长

            周木兰  市畜牧局工会主席

    李金明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任科员

    李剑波  市屠管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屠管办,王生友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人员分别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职责。

    市屠管办牵头组织开展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二)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长效机制。

    市屠管办要建立畜禽屠宰专项整治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实现对畜禽产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切实形成打击声势和监管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建立监督机制。

    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和肉食消费安全知识,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简讯的形式对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肉食消费,增强社会公众的健康消费和安全消费意识。充分发挥“12315”、“12365”等热线电话作用,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申诉和咨询渠道,各部门接到举报,必须及时、完整地做好记录,并按照相关监管职责要求依法严厉查处。对专项整治期间的典型违法案件,应及时予以曝光。

    (四)做好应急处置,实行责任追究。

    按照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市屠管办要依法制定《肉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信息通报、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等事宜,及时处置肉品安全事故。同时根据整治目标和部门职责分工,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专项检查考核,对专项整治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部门工作不协调,工作失职或渎职,专项整治不能达到责任目标要求或发生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影响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验收通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六、整治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8月):各部门依照整治任务,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做好动员部署,整治方案在8月31日前报市屠管办。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0年9月-11月):各部门全面落实专项整治方案,积极组织执法力量,采取部门自查和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市场巡查和督办整顿。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重点督办,限期整改。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2月):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将相关资料进行收集、综合整理,并书面总结报市屠管办,迎接上级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组的验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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