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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防汛救灾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513 文       号 : 赤政发[2010]33号

主题分类: 减灾救济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加强防汛救灾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发[2010]33号

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防汛救灾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7月8日以来,我市普降大到暴雨,河流、湖泊水位猛涨,汛情和灾情十分严重。灾情发生后,省、市防汛救灾资金陆续拨付各单位。为了管好用好防汛救灾资金,做到精打细算,确保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现就防汛救灾资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事求事,全面准确核实灾情。各乡镇(办、场)要按照全市防汛救灾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核实灾情,张榜公示,如实上报,接受群众监督;市民政、农业、水利等部门要深入灾区核查灾民受灾情况和水利工程、道路等损毁情况,为防汛救灾资金的合理安排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

    二、严格程序,合理安排防汛救灾资金。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急群众所急,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在认真核实灾情、汛情的基础上,提出防汛救灾资金分配方案。防汛经费应由市防汛指挥部提出报批方案报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拨付;救灾经费由市民政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市财政局与其联合发文分配资金;生产自救资金主要由市农办、农业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市财政局与其联合发文分配资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市财政局与其联合发文分配资金。

    三、急事急办,及时拨付防汛救灾资金。市财政局要加强防汛救灾资金调度,在接到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防汛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后,按国库集中收付规定及时拨付,对集中采购的防汛物资、生产自救种苗、种子、灾民生活物资以及恢复水毁工程等所需资金实行直接支付,专账核算;发放给灾民的救灾救济补助,市财政局通过“一折通”直接发给群众。

    四、严格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防汛救灾资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挪用。市财政局业务股室要依据上级规定和全市统一的范围、标准等要求对各类防汛救灾资金分配方案进行认真复核,特别是发放到灾民的生产、生活补助资金要严格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发生。用款单位的防汛救灾资金要设立专账、指定专人管理,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发票、审核手续等要完整齐全,切实做到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使用情况要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五、严肃纪律,确保防汛救灾资金安全运行。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组织好防汛救灾资金专项检查工作,在跟踪检查中若发现截留、挪用防汛救灾专项资金的,要立即纠正,追回资金,并对直接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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