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危险化学品化工行业专门区域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94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0]53号
主题分类: 化工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设立危险化学品化工行业专门区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10]5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设立危险化学品化工行业专门区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经济开发区、中伙铺镇、车埠镇、茶庵岭镇、武汉新港赤壁港区等5处设立危险化学品化工行业专门区域。从2010年5月1日起,凡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以上专门区域内建设,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在规划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二、从2010年5月1日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剧毒化学品和涉及氨合成、氧化、氯化、硝化、磺化、加氢、电解等危险化工工艺,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化工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送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三、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