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93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0]52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禁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废止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10]5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禁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整治,特别是加强部门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将违法建设制止在初始阶段,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禁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禁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能够及时有效地将违法建设制止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而带来的社会矛盾和较大经济损失,是整治违法建设最有效的手段。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时期,违法建设是阻碍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毒瘤”,必须大力整治,坚决遏制。各乡镇(办、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禁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在整治违法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认真做好禁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工作。
二、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一)明确管理重点。禁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的重点区域是:城镇规划区和国省道沿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
(二)明确工作职责。
建设局和规划局:负责城区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巡查,及时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函告供电公司和供水总公司迅速采取措施,停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制止违法建设。
房管局:负责对竣工建筑的巡查,凡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不得供电供水,发现问题及时函告供电公司和供水总公司,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供电公司:负责施工临时用电和生活用电稽查,配合建设局和规划局及村镇建设管理站对违法建设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私自接电行为。
供水总公司:负责建设施工临时用水和生活用水稽查,配合建设局和规划局及村镇建设管理站对违法建设采取停止供水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私自接水行为。
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镇区规划区内和国省道沿线两侧各1000米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及时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函告供电公司和供水总公司迅速采取措施,停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制止违法建设。
公安局:负责对违法建设强制停工、停止供电供水提供保护和支持,依法严厉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局:负责对为违法建设供水供电及对违法建设私接水电行为进行监察处理和行政问责。
三、加强监管,形成强大合力
(一)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对在建违法建设采取停电停水措施。规划局及村镇建设管理站应加大日常巡查密度和力度,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要建立违法建设工地停电停水函告制度。规划局及村镇建设管理站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在立即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的同时,函告供电公司和供水总公司。供电公司和供水总公司接到函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2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电供水,并加强对已停电停水违法建设工地的稽查,坚决杜绝违法建设工地私接水电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从快从严查处。
(二)全力搞好协调配合,严格对违法建设供电供水的监管。供电公司和供水总公司在受理新建建筑用电用水报装申请时,应当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供电供水。采取其他手段突击抢建并竣工的违法建设,供电公司和供水总公司不得供电供水。竣工建筑须凭《房屋产权登记证》提供入户水电服务。规划局及村镇建设管理站应及时将违法建设情况函告供电公司和供水总公司,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规范对违法建设供电供水的监管。
(三)深入开展清查,彻底清理违法建设用电用水。供电公司和供水总公司应严格区分建设临时用电用水和长久生活用电用水,加强监管。规划局及村镇建设管理站、供电公司和供水总公司要联合开展用电用水清查。对于突击抢建并竣工的违法建设,未提供生活用电用水的,要及时停止建设临时用电用水,并禁止为其提供生活用电用水;已经提供生活用电用水的,要及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供电供水。各乡镇(办、场)要切实履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违法建设强制停工、拆除、停电停水政策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
四、强化问责,建立长效机制
为确保禁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将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不定期进行督查。市纪委监察局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力度。在禁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工作中,规划局、房管局和村镇建设管理站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供电公司、供水总公司凡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电供水的;明知是违法建设依然提供生活用电用水的;房屋竣工后不及时停止建设临时用电用水的;查处违法建设工地私接水电不力的,由市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