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92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0]51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10]5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赤壁市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我市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办[2001]232号)、《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鄂劳社文[2003]190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原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工作,因原企业关闭、停产,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下岗、失业职工,在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的,按企业职工参保;没有劳动部门招工录用手续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对象的资格审查认定
(一)凡申请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原工作过的城镇集体企业所辖镇、办事处报名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另各复印2份,附在《赤壁市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2、1寸彩照3张;3、有劳动部门招工录用登记表(通知书)、在部队服役的原始档案、原企业工作的原始工资表的应提供原件。参保人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登记表》附文件后自行复印。由乡镇(办、场)在本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办、场)在《登记表》“用人单位意见栏”盖章,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写出书面报告,同时附《××镇(办、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名单和参保职工填写的《登记表》以及应提交的资料,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乡镇(办、场)申报的资料集中进行审核,对原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和在部队服役的职工,认定参加工作的起止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在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退休;没有劳动部门招工录用手续的,一律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退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核定人在《登记表》上签字认定退休年龄。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体审核确认签字后,将《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经盖章后再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盖“养老保险参保审核专用章”,建立参保人员档案。由各乡镇(办、场)统一将档案交给申请参保的职工个人,由职工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和相关手续。
三、参保补缴办法及退休待遇
(一)2010年6月30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有劳动部门原始招工录用手续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档案以2009年咸宁市社平工资70-100%为基数,2005年前按22%,2006年后的按20%的费率一次性补缴15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补缴年限合并为实际缴费年限。办理缴费手续后凭档案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退休,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2010年7月1日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女满50周岁),凭档案自行办理《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和缴费不得少于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凭档案办理退休手续。
(三)凡有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原始档案的,1986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1987年元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缴费以历年社平工资为基数补缴统筹金。不补缴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四、有关政策界限
(一)凡参保职工必须一次性缴清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退休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同步调整。本办法实施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补发待遇,也不调整待遇。
(三)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后不执行特殊工种相关政策。
(四)原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属农村户籍的职工,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不纳入此次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五)原城镇集体企业参保职工退休后在按月领取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退付个人账户中未发完的余额,发放3个月丧葬费和10个月抚恤金,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六)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死亡的,凭公安部门销户死亡证明,个人缴费全部退付。
(七)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缴费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八)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已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可转移到本市。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参保。
(九)参保职工个人已享受遗属待遇、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参保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终止以上待遇。
五、其他
(一)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办理参保时间为2010年7月1日至起2010年11月30日。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领导、组织专班、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实事求是,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今后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