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83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0]35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10]3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
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能力,构建全市“三农”支持保护体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巩固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成果,全力推进我市创建保险先进县(市)活动,根据省政府有关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我市的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全面铺开,覆盖面不断扩大。实践证明,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有利于减轻农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强农民的生产自救能力,促进农业稳步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赤壁的紧迫要求,是扶持农民、保护农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险业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保险业和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市各乡镇(办、场)、各有关部门及人保财险公司要在去年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主自愿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
二、统一标准,严格执行政策性“三农”保险保费补贴方案
2010年,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我市政策性“三农”保险继续开展能繁母猪、水稻、农房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等4个试点险种,中央和省、县(市、区)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一)水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保险费率7%,按季每亩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每亩5.6元;省财政承担25%,每亩3.5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0%,每亩1.4元;农民承担25%,每亩3.5元。
(二)能繁母猪保险。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保险费率为6%,每头母猪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每头30元;省财政补助30%,每头18元;养殖户承担20%,每头12元。
(三)农房保险。为全市“两属两户”(持证的农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提供农房保险,保险金额为每户3000元,保险费率3‰,每户保费9元。其中:省财政承担70%,每户6.3元;市财政承担30%,每户2.7元。
(四)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市政府为农村长期外出务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费5元,保险金额4万元。
三、强化措施,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分工协作。“三农”保险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市政府已将“三农”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办、场)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乡镇(办、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三农”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咸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今年进一步规范由市农办为召集单位,统一归口管理。进一步完善由市财政局、农业局、畜牧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保财险赤壁支公司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相关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定期通报各地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工作目标,积极有序推进。各乡镇(办、场)要按照市政府安排,明确分管领导并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迅速召开动员会议,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基层力量,层层签订责任状,力争全市水稻种植面积、能繁母猪、 “两属两户”农房承保率达到100%,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率达到50%。全市水稻保险在5月15日前完成承保签单、农户收费工作,“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在8月30日前完成签单工作,能繁母猪保险在9月20日前完成承保签单、农户收费,农民工工作意外险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名单摸底公示工作。
(三)做好收费统计,落实补贴资金。农户交费参保是培养农民保险意识,化解生产风险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办、场)要引导农民积极交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切实帮助人保财险做好农户签单和收费统计工作,保证“三农”保险及时生效和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今年的农户交费要早安排、早动员,水稻保险交费要在早稻播插前完成。人保财险公司定期将签订保单及农户已缴清保费进行汇总后,按险种报农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财政局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财政局在此基础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国家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国家和省级保费补贴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人保财险。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真正惠及“三农”。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到位,影响保险试点工作进度和保险赔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四)执行保险合同,赔付及时准确。保险合同条款是由省级保险经办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的。各乡镇(办、场)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的保险合同条款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投保人缴付保费、经办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24小时内即生效。对受灾农户保险公司要严格按条款规定及时查勘、及时理赔。
(五)强化灾害防范,确保农民利益。我市属自然灾害和农业病虫害多发地区,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大面积灾害保险理赔预防方案,统一协调大灾发生后的政策性“三农”理赔工作,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和保证社会稳定。市农业局、畜牧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参与,给予保险理赔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调,人保财险公司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保险机构满意”的目标。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积极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旦出险要及时受理、及时赔付。人保财险公司要对保费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并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一方面通过合适方式反哺农户,另一方面用于弥补出现大灾时理赔资金不足。
(六)落实工作经费,严格财经纪律。“三农”保险的工作经费按照省、市相关部门的规定由保险机构进行落实,具体标准由市政策性“三农”保险领导小组确定,工作经费在完成收费和申请上级财政补贴后由“三农”保险办公室和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拨付。各乡镇(办、场)和有关部门要完善财务手续,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在收取的保险费和财政补贴中进行坐支和抵扣,严禁将“三农”保险工作经费挪作他用。
(七)严肃工作纪律,防范经营风险。各乡镇(办、场)、各有关部门和经办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的;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八)深入政策宣传,推进网络建设。各乡镇(办、场)、各相关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继续深入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力求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千方百计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要把保险服务网点建设纳入“三农”保险的工作内容,各乡镇(办、场)要设立“三农”保险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并成立工作专班,迅速召开动员会议,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基层力量,层层签订责任状,为农户提供更快捷和优质的服务。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