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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赤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61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9]165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9]16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赤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办发[2008]133号和鄂政办发[2009]48号文件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度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全市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市教育局要合理统筹,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的大体平衡,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标准按岗位等级设置,一般按月随教师工资发放。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垂直压缩率和分配系数参照鄂人薪函[2009]1号文件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项目包括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根据考核结果,按学期发放。

    现阶段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执行标准见附表。

    (二)建立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在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根据全市学校所在地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设置我市农村教师津贴类别和标准:各乡镇(办事处)镇中、镇小,蒲纺教办所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月人平60元标准执行;其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月人平100元标准执行。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不享受农村学校教师津贴。

    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列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人员调离后即取消。

    (三)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实行经费单列,由市教育局根据学校规模、办学条件、质量以及对校长的考核结果来确定分配比例档次,校长的绩效工资与教师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按1.2:1标准执行。分配方案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市教育局要负责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方案,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击成绩的人员倾斜。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具体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坚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教师津贴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再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按鄂人薪函[2009]1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职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除已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等改革性补贴继续保留外,学校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按照与机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原则,执行我市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同职级在职教师津贴补贴水平的70%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积极组织资金和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在8月31日前完成义务学校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兑现工作。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市教育局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学校的国有资产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学校绩效工资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市财政局要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基础性绩效工资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审核后,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责,精心组织。今后,市教育局要求调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发放范围和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应先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教育系统新进工作人员要求启动(调整)绩效工资,应先经市人事局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后,市财政局才能执行相应的标准。

    (二)在绩效工资实施过程中,对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做好解释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沟通,形成合力,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尤其是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赤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生活补贴)标准表

 

 


赤壁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生活补贴)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中小学 教师
职称  (岗位)

在职教师
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

离休 教师
生活 补贴
月标准

退休  教师
生活  补贴
月标准

备注

副高

781

987

750

    1、在职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人平302元的标准核定到校,由学校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按学期发放。
    2、义务教育学校试用期内工作人员,比照机关新招录公务员办法,即按照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确定绩效工资。
    3、离休时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教师,按照机关科级正职离休人员水平享受生活补贴;退休时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教师,工龄满30年工龄的,比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教师水平确定生活补贴;其他人员比照助理级专业技术退休教师水平确定生活补贴。已退休工人没有取得技术等级职务的,按照退休时(技工或普工)所确定的工种,比照同类退休教师水平确定生活补贴。

中级

679

857

652

助理级

619

774

594

员级

601

 

577

高级技师

673

 

646

技师

655

 

629

高级工

607

 

583

中级工

589

 

565

初级工

577

 

554

普通工

577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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