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59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9]163号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9]16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
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局制订的《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五日
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市计生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局
为了保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计划生育奖励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促使企业退休职工3500元计划生育奖励金兑现与落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确认的条件
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属于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对象:
(一)我市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奖励对象确认的政策口径
(一)对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认定。
认定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存生育、收养子女只有一个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具体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且在有生育能力(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时或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再婚前后双方生育或收养子女数在再婚家庭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且在有生育能力时或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家庭现存子女数为一个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企业职工退休的认定。
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颁发的《退休证》。
(三)对几种特殊对象的认定。
关于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对象的认定:
1、符合奖励条件,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2、符合奖励条件,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企业退休职工,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3、符合奖励条件,离婚、丧偶后现无配偶的,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4、符合奖励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再婚且符合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未生育的,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5、符合奖励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且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再婚时一方或双方所生或收养的子女已年满18周岁的,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6、符合奖励条件,原持有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遗失,能证明曾经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如:提供了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登记材料或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登记材料等,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关于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对象的认定:
1、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未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再婚前后夫妻双方生育或收养子女数在再婚家庭合并计算为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再婚时子女年龄均在18周岁以内)的,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对困难企业的认定。
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省属困难企业的通知》(鄂经贸企业[2003]63号)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2006年的相关规定,困难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连续3年以上出现亏损;
2、企业停产半停产半年以上,常年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企业发展难以为继;
3、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严重,连续3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拖欠在职职工工资及下岗职工生活费3个月以上。
三、奖励对象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办法
(一)调查摸底。
调查摸底要掌握两个方面的情况,即企业情况和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人数情况。每年年初要组织专班对全市企业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列出符合条件的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名录,并根据经营等情况,按照经营正常企业、已改制企业、正在改制企业和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进行分类;要对企业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初步调查,掌握人数和所需资金情况,特别是要掌握困难企业的人数和所需资金情况。
(二)申报登记。
1、属经营正常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原所在企业。
2、属破产、停产等经营困难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职工,由本人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原企业主管部门。
3、属改制改组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职工和买断工龄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三)审查把关。
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包括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对象,要安排2人进行走访调查,做好调查笔录,调查对象不少于3人。
(四)张榜公示。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后,将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内容包括奖励对象的条件、举报电话和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及其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手续等情况。
(五)建立档案。
经公示后,对无异议的,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存档,建立符合条件奖励对象个人档案,同时填报《赤壁市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象花名册》。
(六)资格确认。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后,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花名册交人口计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花名册后,组织专班对符合奖励条件对象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资格后,对花名册进行统计汇总,填报《赤壁市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象汇总表》和《赤壁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情况统计表》。
(七)最后复核。
人口计生部门将确认资格的对象花名册,交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照企业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办理《退休证》的情况,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无误后再交财政部门进行复核、统计。财政部门根据复核的情况,对确需政府负担的奖励金进行确认后列入本年度财政核算,并在国库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
(八)资金发放。
1、由企业或主管部门负担奖励资金的,奖励金由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到企业或主管部门直接领取。
2、由政府负担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拨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四、奖励经费来源和落实主体
(一)经费来源。
1、根据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精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即:中央企业由中央负责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地市属企业由地市级负责解决;县市属企业由县市级负责解决。
2、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有关情况,奖励金首先应由企业自己支付,企业支付困难的再由主管部门负担,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最后由财政资金解决。奖励金一次性兑现到位。
(二)落实主体。
1、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奖励金由企业自身落实。
2、对已改制改组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兑付奖励金。一是由原企业管理层集体收购企业资产,或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参股的,由企业自己解决;二是企业整体拍卖,由外资或民营资本收购的,由财政资金解决。
3、对正在改制改组和实行破产清算的企业,要将奖励金纳入到资产债务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予以落实。
4、对经营困难拟改制改组的企业,奖励金先由财政资金垫付,待企业改制改组时,将奖励金计入改制改组成本并从中扣除归还国库。
5、对已破产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主管部门无法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解决。
6、对停产、半停产等经营困难企业,能通过拍卖、租赁等方式变现资产的,由企业自己解决;企业无力承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的,由财政资金解决。
7、对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奖励金由财政资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