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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赤壁市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实施方案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53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9]153号

主题分类: 行政区域与地名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9]15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赤壁市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提高我市地名工作服务水平, 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加快地名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和外地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加强城市地名管理的前瞻性、规范性、延续性和科学性,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优化城市地名环境,提高城市地名文化内涵和品位,规范和美化城市形象,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对外开放、互相沟通,适应信息时代,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继承与创新并举,彰显赤壁特色。按照“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彰显文化、好找易记”的地名规划方针,做到创新与继承的有机结合,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使地名最大限度地反映出我市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二)因地制宜,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要从不同的地域时代特征和地名的历史、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已经命名的地名不搞一刀切,推翻重来。对能够反映当地特色和群众已经熟知的地名,一般不作变更,以保持地名的特色和相对稳定性,方便群众社会交往。

(三)局部与整体相衔接,体现地名层次化、序列化和规范化原则。根据总体规划,每个地名区块根据各自的思想内涵和外在特征,确定不同的地名采词。通过相互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体现地名方位特征。同时地名在结构上分为不同的层次,如城市街道按规模、交通地位等划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层次,并通过地名通名表现出来。通过地名层次化、序列化建设,控制随意命名等混乱现象,加强地名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规范地名通名

(一)规范地名用字。

各类地名名称,均应按照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不用自造字、简化字、繁体字、异体字。地名的汉字字形,以196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

(二)规范地名通名。

1、道路通名层次。

我市道路通名层次分为大道、街(路)、巷三级。

大道——路面宽度在45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称大道。

街(路)——路面宽度10-45米的城市主、次干道称街、路。

我市道路通名层次确定,大体按照道路的性质和功能划分,交通性道路称“路”,生活性道路称“街”。

巷——路面宽度在10米以下的城市街道称“巷”。

2、城市居民生活区通名层次。

小区(新村)——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相对独立集中的住宅区;

公寓——高层住宅楼或多栋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群;

(花)园、(花)苑——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住宅区;

别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园、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

3、城市绿地通名层次。

公(游)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有娱乐设施,供市民休闲的大型公共场所;

度假村——位于城区外围或风景区,作度假旅游使用,占地面积在2 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

4、城市大型建筑物通名层次。

大厦(楼)——10层(含10层)以上建筑或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

广场——除地面建筑物占地面积外,尚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硬化地,供市民聚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所; 

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务、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大型建筑群。

四、地名更名、命名程序

(一)住宅区、高层建筑的命名、更名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附立项批复一份、总平面图两份、商铺分布图两份、楼层户室分布表两份)。

2、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核。

3、市地名委员会批复。

(二)道路、广场、桥梁等公益设施的命名、更名程序。

1、建设单位向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附立项批复一份、总平面图两份)。

2、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核。

3、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并反馈申报单位。

4、市地名委员会批复。

(三)公告。

地名经批准后,由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公告,公告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四)说明。

1、居民区、高层建筑名称的更名,申报单位事前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

2、市区路、街、巷、桥梁、广场名称的更名,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贯彻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召开动员大会,落实工作职责及要求,为顺利开展城市地名规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调查摸底阶段。

根据《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城区范围内已形成未命名的所有道、路、街、巷、建筑物、居民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情况,并向市地名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征求意见阶段。

根据申请,按照全市地名规划和地名法规对需要命名道、路、街、巷、建筑物、居民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示。

(四)审批公告阶段。

将拟命名的道、路、街、巷、建筑物、居民地等呈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地名委员会下发命名批复,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告。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城市地名规范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史志办、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为成员单位的赤壁市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汪亚军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具体指导工作。

(二)经费保障。市财政列支5万元作为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部门配合。市城市地名规范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市民政局(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市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申报,公布标准地名;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管理。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对辖区范围的新建道路、桥梁和公共设施的名称、拟将命名、更名方案提供给市地名办;检查、督促房屋开发商执行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地名办申报住宅区名称,并把地名标志的设置列入工程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买卖、房屋产权变更、产权证发放及办理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房屋预售许可证时,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以地名办公室发放的门(幢)牌证为准;确定风景点名称时,必须按规定申报批准,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

市交通局:协助做好长途汽车站、码头、公路桥等名称命(更)名,同时做好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做好省道、县道沿线有关乡镇、村地名标志的设置。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地名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用于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换和维修。

市公安局: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办理户籍登记以及变更名、户籍地址时, 凭门牌证制发居民身份证和更换户口册,使门牌管理真正做到规范化。

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证发放及土地出让、划拨时,所涉及到地名或地址的,必须以市地名委员会公布的标准地名或地名办公室核发的《地名使用批准书》及《门牌证》为准。

市史志办:负责提供有关地名的相关资料,为地名命名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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