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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赤壁市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47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9]144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9]14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赤壁市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咸宁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咸宁市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安监文[2009]88号)的部署和要求,为扎实开展好我市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坚持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的工作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着力解决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瓦斯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瓦斯治理机构,充实瓦斯治理人员,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装备水平,提升煤矿防治瓦斯灾害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对象

    全市所有煤矿,含:基建、技改、资源整合等各类煤矿。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各矿井要认真对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和有关法规标准,进行全面整治,同时突出以下重点: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

    (二)采掘布局;

    (三)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

    (四)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通风系统;

    (六)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

    (七)综合防治煤层自燃的措施;

    (八)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9月至10月)。市经贸行业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安监局按照《咸宁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咸宁市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安监文[2009]88号)精神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程的要求,制定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督促本市所有煤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1),各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必须经市经贸行业资产管理办公室、市安监局、蒲圻矿业公司组织审核。各煤矿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并向市经贸行业资产管理办公室、市安监局、蒲圻矿业公司报告自查情况。对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按照《省经委关于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经煤炭[2008]164号)精神,我市所有矿井均属于高瓦斯矿井,各矿井今年年底以前必须拿出瓦斯治理具体措施。省经委将会同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对治理措施进行“会诊”和审批,各矿井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治理措施抓好整治。所有煤矿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完成整改的煤矿向市经贸行业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市安监局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建档立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分级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6月至8月)。咸宁、赤壁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检查验收标准,组织煤炭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煤矿进行验收。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矿井通过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井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要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煤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瓦斯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一)各煤矿编制瓦斯专项整治方案,方案必须经市经贸行业资产管理办公室、市安监局、蒲圻矿业公司审批;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充实瓦斯治理人员,全面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的第一责任和总工程师的技术总负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坚持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是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排放制度、盲巷管理制度等瓦斯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装备齐全。按要求和需要配齐瓦斯治理工程技术人员、防突措施施工人员、安全装备运行和维护人员、瓦斯检查员和企业安监员;

    (五)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完整、稳定、可靠,采区和采掘点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六)瓦斯传感器数量、类型和安装位置符合要求,系统运行正常的维护经费、维修人员落实,系统运行正常;

    (七)采掘工作面全面实现“三专两闭锁”,设备运行正常;

   (八)所有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按照“会诊”审核的治理措施进行整改,

    (九)矿井供电系统完善,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十)矿井自救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光学甲烷检测仪配备数量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十一)强化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采掘工作面施工必须编制组织措施、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把好编制、审查与落实关。建立和完善现场交接班制度;

    (十二)采煤方法合理,严禁非正规采煤法。回采工作面形成负压通风,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严禁不合理串联通风、循环风;

    (十三)矿井按规定进行煤尘爆炸性和自然倾向性鉴定;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是否落实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十四)制订并组织实施矿井瓦斯灾害预防与应急预案。

    七、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精心安排。市经贸行业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经贸行业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市安监局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强化监督检查。把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作为今、明两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建立专项整治行动进度报告制度。市经贸行业资产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进度表,督促各煤矿抓紧时间开展专项整治,并及时报送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三)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我市所有高瓦斯矿井要按照《省经委关于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经煤炭[2008]164号)有关要求,聘请有资质的瓦斯技术服务机构,抓紧时间制定治理措施上报省经委。省经委将会同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治理措施进行“会诊”和审批,并跟踪检查煤矿按照治理措施落实整改。

    (四)认真组织瓦斯专项整治验收。市经贸行业资产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市安监局,制定瓦斯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时间、验收方法和参加验收人员,要严格对照本方案第六条的检查验收标准,对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咸宁市安监局组织验收。

    (五)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各部门要把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与煤矿关闭整顿、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关闭一批,技术改造提升一批。

    (六)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市安监局要将小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在煤矿专项整治阶段,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监管,重点检查煤矿瓦斯整治进展情况,区域安全监控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10月底前报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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