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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赤壁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37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9]79号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9]7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赤壁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农村消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管理规范、服务便民的原则。通过实施家电下乡,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家电下乡标准和要求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凡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农民,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都可享受销售价格13%的补贴。在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每类限两台(件)。

    (二)家电下乡产品的类别: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

    (三)家电下乡产品的价格。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四)补贴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五)实施时间:2008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

    三、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设置

    (一)销售网点具备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赤壁市同行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5)销售网点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二)销售网点的备案。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赤壁市城乡经营户,必须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加盟书、授权书或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经贸局备案登记。市经贸局将会同财政局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确认为销售网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三)核准程序。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对核准后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统一授予“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各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

    四、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组织货源。各销售网点要组织好货源,搞好商品配送,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要严把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销售网点。

    (二)搞好服务。各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户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

    (三)做好信息录入。各销售网点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后期工作的接续。

    (四)合理制定价格。各销售网点必须按国家统一价格出售家电下乡产品,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发现随意或变相提高价格,经查实将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五、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票据管理

    (一)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在销售网点即可办理补贴申领手续。销售网点审核确认购买人农民身份后,符合补贴条件的,记录购买人及产品相关信息,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在农民购买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指定的乡镇财经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乡镇财经所收到销售网点提交的资料后,应当确认补贴信息,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二)各销售网点必须统一使用由市国税部门提供的家电下乡发票,并按实际开具的家电下乡产品发票全额缴纳3%的增值税,销售其他商品仍按原定的税收征管方式依法纳税。

    六、退货处理及程序

    购买人买到家电下乡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可联系原销售网点进行检修或换货;确实需要退货的,购买人要先与销售网点协商,如经销商尚未领取补贴资金的,由销售网点直接办理退货手续。如经销商已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字,由购买人退出补贴金额后,财经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经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七、保障工作经费

    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及咸宁市统一要求,由市政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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