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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赤壁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30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9]68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9]6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赤壁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建制村在核定职数内, 200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2008年11月28日)后,组织部门任命的在职村主职干部(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

    (二)组织人事部门选聘担任村主职干部的高校毕业生和兼任村主职干部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加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由乡镇党委按照村干部管理办法初审上报,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其参保资格、任职年限,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农保局”)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基数及养老待遇

    (一)缴费。

    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咸宁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缴费比例为28%,其中:个人缴纳8%,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20%,由市财政负担,计入统筹账户。

    社会保险自然缴费年度从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二)养老金待遇计发。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以村干部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咸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表)。

    3、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前或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尚未领完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市农保局按其本人缴费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3个月丧葬补助费和10个月抚恤金。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如本人不愿参保,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后,终止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关系。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一)各乡镇于每年6月20日前申报次年参保村主职干部名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市农保局根据组织、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名单,开具社保费征收核定单,参保对象到指定的地税分局办理缴费手续,于次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对自1996年1月1日至参保前的主职干部任职年限(累计计算),采取补缴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同时补建个人账户。补缴金额按有关规定,以历年实际个人账户规模确定。补缴基数按历年咸宁市社平工资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计算,补缴个人账户所需费用,属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属单位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职村主职干部可继续按本细则向后延期缴费直至满15年;不再担任村干部的,本人自愿,可继续按本细则续保,延期缴费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任职的村主职干部可延续参保,之前已担任村主职干部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细则规定补缴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前没有任村主职干部经历的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

   (五)  本细则实施后换届选举落选的村主职干部,本人自愿,可续保,财政补贴部分至落选当月止。新当选的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当选后次月开始,保险费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人解决,单位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六)确因特殊困难,经市劳动局批准缓缴外,对因中断缴费需跨年度补缴的,应按补缴时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予以补缴,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七)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费由市农保局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核定、征收、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四、个人帐户建立与管理

    (一)市农保局为参加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个人保险编号、参保起始时间、实际缴费年限、本人缴费金额、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帐户储存额等。

    (二)个人帐户按当年缴费基数的8%建立。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全部划入。1996年至2008年补缴部分按历年实际个人账户规模确定。  

    (三)参保个人由于各种原因而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四)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养老金在按月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支付完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市农保局每年向参保人员出具个人年账。

    五、参保手续的办理及养老待遇的申领

    (一)参保人员在经组织、民政部门公示审核确认后,以乡镇为单位到市农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当选证书、身份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填写《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经审核后,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发给《社会保险缴费手册》。

    新建单位应在取得建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后30日内按程序报批办理参保手续。撤并的乡镇村组在撤并后的30日内携带有关批文办理变更手续。

   (二)参保人员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由所在乡镇填报《村主职干部待遇审批表》后,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和参保缴费手册等有关资料,到市农保局办理退养审批手续。

    市农保局从参保人员被批准退养的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如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则予以一次性支付。

    (三)市农保局每年到乡镇进行退养人员的养老金明细核对及退养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凡不能按期上报审核报告的乡镇和提供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证明的退养人员,从次月起暂停养老金的发放。对弄虚作假的,依法追回冒领额,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一)乡镇村组撤并时,应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撤销单位的退养人员应由乡镇村组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负责管理。

    (二)村主职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当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被判刑、劳教的,及时办理停缴手续,服刑、劳教期满后可续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三)村主职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教的,停发养老金,并不得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服刑、劳教期满后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

    (四)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由省统一制定。

    (五)参加养老保险村主职干部的档案由乡镇党委管理。

    (六)国家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已参加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干部离职的,在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本人自愿,可比照本细则规定办理。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将任村主职干部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国家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本细则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作相应调整。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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