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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28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9]66号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09年04月24日

赤政办发[2009]6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直各部门: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鄂管办[2008]10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

  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全市各公共机构的重要职责。《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作为我市“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组织节能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系统学习《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掌握节能知识,全面提升节能管理水平,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切实推进《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

  (一)抓紧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市发改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快建立节能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逐级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发改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各单位于2009年4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于2009年5月份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划要求明确“十一五”期间公共机构节能指标。以后每年年底前制定次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年底前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把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各单位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四)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统计体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督促各单位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加快建立能耗监测体系。各单位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能耗统计工作,并于3月30日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今年12月底前要完成本单位2005至2008年能耗统计报告工作,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和能源审计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建立本单位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年底以前完成本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年底以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完成全市各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

  (六)重点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各单位要以贯彻实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模和标准,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

  (七)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将公务用车纳入政府节能采购,逐步更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车辆,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车辆,新购置小汽车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严格控制高油耗车辆的购置。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推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单车油耗定额,努力降低油耗。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对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加强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三、认真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查处使用明令淘汰的耗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问题。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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