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落实惠农政策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意见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20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9]51号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在落实惠农政策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9]5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落实惠农政策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在落实惠农政策中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惠农政策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重要意义
上世纪70年代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步入了低生育水平的阶段。这期间,全国共少出生4亿多人口。少出生的人口为全社会节省了大量的社会投入,这是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的贡献。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让广大农民群众切切实实得到了实惠。应当看到,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具有普惠性质的惠农政策,如果不能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结合,向作出了贡献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这势必会影响广大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也有悖于惠农政策所体现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党的十七大确立了“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问题”的主题,中央《决定》指出: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惠农政策体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是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关注民生问题,富裕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央《决定》,调动广大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必然要求。这有利于在新的形势下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法的转变,解决广大计划生育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积极引导广大农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全市乡镇(办、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利益导向的作用,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主动性,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认真把握落实惠农政策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条件和原则
在落实惠农政策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涉及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关系广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做好,必须研究政策,把握条件,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惠农政策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对象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本着从严把握,严格界定的原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农村居民中生育一个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和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绝节措施的家庭,简称计划生育“两户”。其中生育一个女孩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和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家庭为重点对象,简称计划生育“女儿户”。
在落实惠农政策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从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保障合法权益,满足利益诉求,实行人文关怀,促进家庭幸福。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落实惠农政策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时不能违背这些规定。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落实惠农政策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要有侧重,区分不同对象。首先对所有计划生育“两户”给予优先,在此基础上,对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优惠。
(四)从实际出发,日益完善的原则。要根据不断出台的惠农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把其逐步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相衔接,使其日益完善,具有可操作性。
(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惠农政策涉及到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不仅是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相互协调和配合。
三、切实落实惠农政策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
在农业生产和农村基本建设、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凡涉及到的惠农政策,都应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相衔接,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具体包括:
(一)在农村沼气、饮水安全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等建设中,对计划生育“两户”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在各种建设项目中,需受益家庭负担部分资金的,由市政府对计划生育“两户”给予一定补助。
(二)在退耕还林、林特开发、小额贴息贷款、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库区移民后扶资金、农机购置财政补贴等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计划生育“两户”予以优先。
(三)在同等条件下,把计划生育“两户”和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农村家庭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其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享受高一类家庭补助标准的优惠。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女孩不在身边的且无赡养能力的独女户老年夫妻,按规定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四)在农村征地补偿中,实行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将计划生育“两户”优先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直接按家庭人口数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两户”给予一定的优惠。
(五)各有关部门开展的以财政补贴为支持的针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包括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在同等条件下对计划生育“两户”予以优先安排,其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免除培训住宿费的优惠。
(六)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的女孩,初中毕业参加“中考”的,填报市内高中学校时给予加20分的照顾;对农村考取重点大学的计划生育“女儿户”,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把计划生育“两户”子女优先纳入“一补”范围,其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子女给予享受全额或高一档补助标准的优惠。
(八)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两户”,应积极创造条件资助其个人缴费,或通过财政补助适当提高其补偿比例。开展农村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两户”及时给予救助,其中对病情重、治疗费用大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二次救助。
(九)在全市开展的针对特困家庭“扶贫扶智”的结对帮扶活动中,将计划生育“两户”优先纳入帮扶范围。
四、积极履行落实惠农政策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工作责任
在落实惠农政策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是新形势下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民生问题的具体体现。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广泛参与和大力配合。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扶贫、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制订和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时,积极与人口计生部门协调,出台有关规定,做好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衔接,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制订工作规则,完善审核程序,制发优待凭证,严把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资格确认关。要进一步强化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部门考核机制,将落实惠农政策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情况纳入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评估、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确保惠农政策对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家庭优先优惠落到实处。
二00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