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13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9]33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9]3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直各部门:
《赤壁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赤壁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2.19”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遏制全市火灾多发势头,确保全市不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3月20日起至8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使治理范围内的建筑、场所基本情况清楚、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健全、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提高;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建筑、场所装修材料普遍符合消防标准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不合格擅自违法投入使用等行为基本根除;商(市)场占道经营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用火用电管理规范,各项防火措施落实;“九小”场所火灾隐患得到整治;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有效运行,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机制行之有效,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二、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施晓芳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范俊、公安局副局长涂继祥任副组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张拓任办公室主任。
三、专项治理范围
(一)商场、市场;
(二)“三合一”场所;
(三)公共娱乐场所;
(四)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地下建筑;
(五)在建工程施工工地;
(六)易燃易爆场所;
(七)“九小”场所。
四、专项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布局。
建筑、场所建设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功能布局和城镇消防规划要求;周边公共消防设施是否能满足灭火救援实际需要;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合一”场所、“棚户区”和“城中村”火灾隐患整治是否纳入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地下建筑使用性质、商(市)场内部经营布局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标准要求。
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三合一”场所要立即整改;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棚户区”和“城中村”,要制定三年整改规划;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建筑和场所,要采取改变使用性质、限期搬迁、依法关停或强制拆除等措施消除隐患。
(二)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在营业期间是否锁闭、堵塞;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商(市)场非营业期间,防火卷帘是否处于半降状态;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
对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停产停业整改。
(三)消防设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正常好用;灭火器材配备、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256”消防管理要求。
对建筑、场所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擅自停用的,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装修材料。
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具有防火性能;建筑内部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对建筑、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立即停产停业整改。文化、工商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五)用火用电。
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敷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选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各类建筑、场所是否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规定;是否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和明火等现象。
对建筑、场所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以及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产权单位、供电部 门应配合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抽烟、使用明火或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动用明火的,对违法人员依法拘留。
(六)消防管理。
建筑 、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明确,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取得消防执业资格认证;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开展“消防安全两规定三提示”活动;建筑、场所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建筑防火分区;餐饮场所、熟食加工区厨房排烟道是否定期进行清洗;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是否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和场所,要立即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停产停业整改,建设、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停工停业或取缔;对建筑、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改;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公共娱乐场所未按专项治理要求开展自查自改的,责令停业整改。
(七)在建工程施工工地。
防火安全措施、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整有效;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各类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堆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人员集中住地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堵塞消防车通道,用火用电管理混乱,现场值班看护制度不落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施工工地无消防供水保障的,立即停止施工整改。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八)“九小”场所。
对“九小”场所(小学校含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消防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火灾隐患复杂的,公安派出所要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督导民警。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至3月25日)。各乡镇(办、场)、市直各部门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精神和市领导讲话要求,层层动员部署;成立专项治理组织机构,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一名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各单位于3月25日前,将专项治理方案、组织机构成员名单、治理工作联络员名单位及联系方式报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存档备查。
(二)自查自改阶段(3月26日至4月25日)。各乡镇(办、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次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根据自身情况填写自查情况登记表(表格附后)。自查自改结束后,各乡镇(办、场)、市直各部门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报告和相关登记表格由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于4月8日前报送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存档备查。
(三)全面排查整改阶段(4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