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10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9]25号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9]2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通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二、全市各乡镇(办、场)、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政府其他部门拟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上会、不讨论。
五、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
六、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标题和内容中载明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且内容应当符合具体实施的主题。
七、应当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八、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如“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X号”或“赤政规[2009]X号”;市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如“赤XX规[2009]X号”。
九、非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形式发布,但其内容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涉及了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自建议之日起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
十、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十一、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纠必正”的要求,市政府发布的“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咸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字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十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形式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仍按“鄂府法办[2007]27号”文件要求进行报备),两者不可或缺。
十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60日内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自通知之日起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尚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市政府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十四、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被动清理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市政府及其部门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为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
十六、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利益保护、部门利益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
十七、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八、各乡镇(办、场)、各部门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列出本地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十九、市政府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先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再按办文报批程序办理,重要的须经市长同意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特别重大的须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以上各类合同必须经市长签署或授权有关副市长签署,经办单位将合同交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科档案室存档。
各乡镇(办、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及备案审查、清理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长效机制,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