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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400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9]11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9]1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所有矿山企业,是我市重要的特色产业之一。我市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坚持以人为本和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市政府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部署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部门监管职责,研究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有非煤矿山企业的乡镇(办事处、场)和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和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二、落实责任,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一)各乡镇(办事处、场)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关单位对本单位下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对本辖区、本单位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抓好落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发放、检查、安全评估、安全培训、日常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等。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非煤矿山矿区范围、矿产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等进行审查,负责牵头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配合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检查等。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器材案件的查处。负责爆破员培训、发证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没有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核定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以勘探等名义进行矿业开采的超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事故责任的行政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环境保护执法监察。

  各矿山企业管理部门既要管人、管事,也要管安全生产。督促所属企业确保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严禁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

  (三)非煤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是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是企业应当具有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三是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

  四是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其中,企业负责人(矿长、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五是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六是企业必须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由上而下、分层开采,严禁掏采。排土场、尾矿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七是企业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在指定银行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手续。

  八是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评估。对评价、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九是企业必须有应急救援组织(未建立应急组织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救援组织)、器材和设备,有切实可行的救援预案并要组织演练。

  (四)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生产一线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各类采石场、采砂场、采土场,特别是私营矿山;重点部位包括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采矿场;整治的目标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下降,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没有开采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严厉查处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真整真治,绝不能走过场,对取缔或关闭的矿山企业,一定要关死、关住,坚决防止边关边开、关后又开、假关真开等弄虚作假应付清理整顿的现象和行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切实做到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经营管理工作,严格查处无照经营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上报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源头管理,按程序办证,严把矿山企业市场准入关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关,认真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颁发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受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要严格审查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手续,不得出具同意办证的证明。

    五、加大力度,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要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开展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及时揭露和曝光,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非煤矿山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 年至少考核一次。对新工人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六、加强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防护措施、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管理、民用爆破器材、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三违”和事故隐患等。检查要把精力放在隐患整改上,真正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责任到人,整改到位,隐患消除。

  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配合。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各乡镇(办事处、场)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非煤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查1次。

  七、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强化责任追究

  对非煤矿山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监管环节上,由于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各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的企业,应依法管理和依法处罚,未依法管理,不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办事处、场)及国土资源部门,默许非法开采、以采代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证中把关不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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