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水利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95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9]5号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水利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9]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水利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我市2008年第四季度中央新增水利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特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时间完成新增水利投资建设任务
去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党中央适时对我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迅速出台了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十项政策措施。在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水利投资200亿元,其中安排我省17.53亿元,安排我市3282万元,要求在2009年3月底前必须完成建设任务。
我市新增水利投资涉及三个工程项目,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投资297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782万元,地方配套1188万元,计划解决5.94万人的饮水问题,其中血吸虫病疫区2万人,污染水及缺水3.94万人;二是陆水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渠道防渗衬砌及建筑物配套改造,计划投资15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900万元,地方投资600万元;三是黄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大坝、溢洪道、泄洪洞等加固,计划投资10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600万元,地方投资400万元。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紧紧抓住规定的时间不放松,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组织强有力的建设、管理队伍,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二、严格执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的责任制度
要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部门分工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支撑的责任体系。
发改部门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订工程项目地方配套投资比例,明确中央资金的使用范围,有效规避资金使用的违纪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要按照要求,简化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适当提高工程预拨款比例。本次新增的3个投资项目,凡完成了招投标程序的,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该项目投资额的30%预拨工程启动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需要,防止滞留资金。
水利部门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要负责组织好项目的建设管理。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工程尽快开工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四制”,加强工程技术指导和建设督办,千方百计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要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的报送,严格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要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强化事前、事中监督,重点监督工程建设程序、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质量、招标投标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有效整合审计、稽查工作力量,不搞重复审计、稽查。
三、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四制”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新增水利投资项目必须组建规范的项目法人,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3个项目分别组建3个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要严格水利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信、择优的原则,搞好工程项目的招标。坚决禁止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严格实行总监负责制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大中型项目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小型项目要有监理人员巡回监理。监理人员要做到铁面无私,严格把关。
严格执行合同制。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签订规范的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人,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决不能因抢时间、抢工期而忽视工程质量。对达不到质量要求或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决不允许随意更改和变更条款内容,不得以口头协议代替正式的合同文本。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
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水利项目投资建设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施工队伍、施工人员多,特别是主要建设期集中在春节前后,各有关部门、各项目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抓好人员培训,制订行之有效的预案,确保节日期间的生产安全和施工人员的生活、财产安全,严防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