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78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8]120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8]12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省和咸宁市政府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乡镇、部门职责。各乡镇(办、场)要按照“双线三级”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进行监管,具体职责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等各项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一切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每月不得少于2次检查,并有经营业主签名的检查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供销社要按照2005年3月1日,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2004——2006年湖北省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知》(鄂合发[2005]4号)精神,搞好经营环节批发,零售及供货资格的审查,规范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并对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进行日常监督。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各地安全生产工作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事关重大。要从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具体的监管方案。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点多面广,因此明确并细化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是落实责任主体的需要。各乡镇(办、场)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把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各地要根据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网点。
四、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的安全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的批发单位、零售网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零售网点不得单独设储存仓库,由批发单位对零售网点统一配送,并不得超过许可数量超量储存,违反经教育不改者,一律予以收缴。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非法生产、储存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