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75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8]113号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8]11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
赤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非公路管理部门列养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所属的公路、桥梁、涵洞和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
第四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标准和计划;
(二)设立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具体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能;
(三)审批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监督、检查、考核计划执行及养护质量情况;
(四)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上级拨付的养护资金;
(三)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和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做好各种养护管理、大、中修工程进度等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制订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检查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评定和考核,发布情况通报;
(五)协调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六)组织实施县道养护管理及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设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筹措和管理本区域内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性计划,并按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养护工作,保证乡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四)检查、考核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五)维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制止违法占地、挖掘等损坏乡村公路的行为。
第八条 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及时上报村道养护、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等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其它公路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的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
(一)上级补助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公路水毁、必要的安保设施及主要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
(三)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用于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基本支出,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一)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养护资金,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了的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到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根据养护计划、工程进度、质量和养护检查情况按比例拨付;
(二)日常养护经费每公里每年按县道1000元、乡、村道500元的标准分期分批拨付: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先逐级拨付半年养护资金总额的40%,半年考核后,考核合格的,再逐级拨付剩余的10%,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三)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水毁路段的抢修恢复等投资较大的项目,其资金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养护工程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县道的养护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市农村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乡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由所设立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村道养护由乡镇所设立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由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当坚持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各养护责任单位负责本责任路段的绿化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保持路容、路貌整洁,培修路肩、边坡,桥涵清淤,整修边沟,保障道路畅通等工作;养护工程主要指:修补沥青、水泥路面,修补坑槽、病害路段处理,桥涵维修等大、中、小修工程。
第十七条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责任人应采取竞标的方式择优选定。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和桥涵损失要组织人力物力及时修复,及时向市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确保公路安全通行。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路政管理,并协助乡镇政府搞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无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占用公路摆摊设点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养护目标完成情况,养护资金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