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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70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8]106号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8]10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赤壁市青少年学

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日

赤壁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者、科技教育辅导员和青少年学生,充分调动青少年学生参与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青少年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和良好的科学态度,增强青少年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培养、储备人才,提供科技支撑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通过“大手拉小手科技传播行动”,鼓励中小学校科技教育辅导员组织广大青少年学生开展科技小发明、小制作、小创造、小论文等活动,奖励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大赛活动中作出贡献的本市青少年学生、组织者和参与者。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

    (一)获得全国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

    (二)获得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实践活动比赛奖;

    (三)获得湖北省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

    (四)获得咸宁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

    (五)获得本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

    (六)在开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等方面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经市级领导批示,得到相关部门论证认可,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四条 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是: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实践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奖金1000元、800元和500元;获得湖北省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奖金800元、500元和300元;获得咸宁市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分别颁发奖金500元和300元;获得赤壁市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颁发奖金300元,并由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条 对在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教育辅导员,经科技创新大赛评审委员会审定,被评为“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教育辅导员”的,颁发奖金500元,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在科技创新大赛活动中组织得力,获奖率较高的学校可被评为“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单位”,由市政府授牌。

    第六条 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的奖励经费每年由市财政局列支十万元。与此同时,也可采取企业赞助和社会募捐的办法,以弥补创新大赛活动的组织经费的不足。

    第七条 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设立“市长杯”,每年十月评审表彰奖励一次,即2008年为赤壁市第一届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市长杯”奖,下年依此类推。

    第八条 市科协负责制定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大赛评审规则和日常管理工作。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设立“赤壁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协、教育局、科技局提名,报市政府审批。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负责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参加本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的作品和获国家、省、咸宁市科技创新奖的学生名单,由各中小学校推荐,报市教育局青少年科技教育辅导员协会批准盖章,再报送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获奖对象,并逐级上报参赛作品。对获奖作品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报市政府审定。对同一作品获奖的,按获奖最高级别颁发奖金。

    第十一条 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大赛的作品要有科学性、时代性、先进性、创新性,严禁偷(抄)袭他人的作品,一经发现,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取消参加下年度创新大赛活动的资格。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对获得相当级别奖项的学生,按照政策规定,在中考和高考中享受相关的加分待遇。获得本市一等奖的学生,在中考中加3分。

    第十三条 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作品获得奖项的,只按获得一个奖项发放奖金,其奖金由组织单位与获奖者协商予以分发,每一位参与者可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四条 成立“赤壁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基金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市科协、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分管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科技创新作品的组织、申报和奖励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及其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基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严格按照《赤壁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年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基金用在发展青少年学生科技教育和科技创新上。

    第十六条 市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大赛活动由市科协、教育局、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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