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市基础公益设施维护养护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69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8]105号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市基础公益设施维护养护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8]10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市基础公益设施维护养护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城市基础公益设施维护养护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赤壁市城市基础公益设施维护养护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公益设施的日常维护、养护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公益设施维护、养护和管理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提高维护、养护效率和水平,健全以钱养事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公益设施维(养)护项目(以下简称维(养)护项目)是指维(养)护费用在50万元以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具体对象为:
(一)城市道路。包括: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道路桥(拱)涵;居住区、居住小区和非开发性质形成的居住组团级道路;居民区、社区等道路的破损、塌陷的维修、养护。非开发性质形成的居住组团级道路和居民区、社区道路的建设。
(二)城市道路上配建的下水道、沉井、落水栅的清掏、清淤、维修。
(三)城市道路上破损人行道板的更换、更新、修复。
(四)城区排洪、排涝、排渍站所及设备的维修、保养。
(五)城市道路上和小游园、公园、广场内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苗树、公共绿地的补栽、补植、修剪(整形)、施肥、治虫、浇水等养护,以及配建供休憩的桌椅、路灯(灯饰)、护栏、缘石的维修。
(六)需要配建和维修的公厕、垃圾中转房、垃圾收集池,缺失损毁的果皮箱、垃圾桶的增补、更换。
(七)购置和维修垃圾清扫、清运、清洗的小宗设备和易损件,购置园林绿化修剪(整形)、施肥、治虫、浇水等生产施工设备。
(八)用于城市管理中的金属切割机、液压剪、轻型铲车、清理货物的搬运车辆、清洗机,取证用的照相机、摄影机等设备购置。
(九)用于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划线、路标等设置。
(十)用于城区、社区、居民区以奖代补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城市公益基础设施维(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养)护专项资金)。维(养)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每年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总额的60%,城市维护建设税中预算安排的用于城市基础公益设施维(养)护的部分,社会就城市基础公益设施建设的捐赠,上级部门和行业支持、鼓励地方城市基础公益设施建设的专项拨款或奖励资金,其它可用于城市基础公益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维(养)护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年初根据各来源资金的总额度,由市建设局拿出适应项目维(养)护预算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维(养)护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拨付工作,专款用于城市基础公益设施的日常维(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维(养)护项目归口市建设局统一审核申报。市建设局对维(养)护项目对象不定期进行摸底、排查,提出申报计划。申报的维(养)护项目需附建设局拟定的项目工程量和资金预算、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质量要求、维(养)护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实施。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办事处,居(村)委会、社区等可向市建设局提出维(养)护项目对象申请,经建设局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报市政府批准付诸实施。
第八条 维(养)护项目建设质量由市建设局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局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维(养)护单位并与之签订施工(作业)合同。施工(作业)完工后,市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受益的单位、办事处、社区等共同验收,在市财政局结算时要有市建设局组织的验收报告及付款意见书。
第九条 维(养)护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施工(作业)合同向维(养)护单位付不超过总额50%的维(养)护资金,待施工(作业)完工经市建设局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结算,在留足质保金后付清全部款项。维(养)护资金的使用由市建设局的财政专户资金担保。
第十条 维(养)护单位违反施工(作业)要求,达不到维(养)护标准的,市建设局应按施工(作业)合同约定责令其返工,维(养)护单位承担工程总额10—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要完善维(养)护项目的资料档案,其中包括项目申报资料、审批意见、施工(作业)合同书、施工(作业)监理记录、维(养)护项目验收意见、资金结算登记等。维(养)护项目的实施,接受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