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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65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8]96号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加强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8]9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山上再造一个赤壁”的工作部署,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护造林大户的利益,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林业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负责制

    市林业局主管全市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加大造林使用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杜绝有害生物流入我市,防止劣质种苗上山造林。

    二、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

    凡在我市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林业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标签;对未获得“两证”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经营的林木种苗没有标签或标签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切实加强林木种苗的质量检验和检疫

    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和监督,坚决杜绝质量不合格种苗的调拨和出圃。在种苗调拨和出圃前,要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市林业检疫机构要对流入我市的林木种苗进行严格的检疫,有疫情的种苗要严防流入或进行销毁。

    四、严格工程项目造林的供苗方式

    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或由地方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以及全市规模较大的造林工程和示范点造林,造林种苗实行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种苗供应者,杜绝关系苗、人情苗,防止腐败行为,确保种苗质量。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搞好组织协调,做好技术和信息服务。

    五、林木种苗使用实行质量责任追究

    市林业局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劣质种苗、发布虚假信息案件的查处力度。工程项目造林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种苗的,有关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种苗供应过程中,对以各种名义索取回扣、手续费用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失职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林业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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