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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61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8]89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8]8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赤壁市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方案

    为切实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构建全市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鄂政办发[2008]38号、市长办公会议和全市水稻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农户自愿为前提,以开展水稻保险为主要内容,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部农作物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水稻保险方法

    (一)经营模式。遵循政府推动、部门配合、市场运作、保险公司承办的经营模式。经办保险公司对试点水稻保险项目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对盈余或亏损在科目内进行年度结转。

    政府推动是指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支持。并对水稻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以引导和推动水稻保险试点工作。

    部门配合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水稻保险试点工作,并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市场运作是指水稻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起引导作用,保险经营机构必须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水稻保险的风险。

    保险公司承办是指在财政部门、农户或龙头企业以及有关各方共同负担水稻保险保费的前提下,经办保险公司承担经营风险。

    (二)水稻保险保费补贴方案。根据鄂政办发〔2008〕38号文件精神,水稻保险经费由中央、省、市、农民四级共同承担。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保险费率7%,按季每亩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每亩4.9元;省财政承担25%,每亩3.5元;市财政承担15%,每亩2.1元;农民承担25%,每亩3.5元。

    三、水稻种植保险的范围、责任、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一)保险范围。凡水稻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洪区)向保险公司投保:

    1、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2、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3、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4、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权益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按政府补贴的种植水稻基数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并且以村为单位统一出具一张保单,但对同一地块的水稻拥有不同权益的,不得重复投保。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洪水、暴风、暴雨、龙卷风、泥石流、冰雹、干旱;

    2、稻瘟病、稻曲病、白叶枯病、螟虫、稻飞虱。

    (三)保险金额。统一按物化成本确定为每亩200元。

    (四)保险期限。自水稻育苗期齐苗起至收割完毕完全离开大田之日止。

    (五)试点地区选择。在赤壁市全境内进行试点,水稻种植面积48万亩,水稻投保面积力争达到播种面积的80%以上。

    (六)水稻保险理赔。成立由农业局、保险公司组成的勘查定损小组,负责大面积、集中性的灾害事故调查勘定损失,保险公司负责损失的具体核定、理算和赔付,承担查勘定损的费用。

    1、理赔标准:

    (1)保险责任形成的基础条件:对于自然灾害、病虫害造成的损失,损失程度达到20%(含)以上,其中高温热害、低温冷害(寒露风)损失程度达到30%(含)以上,干旱损失程度达到30%(含)以上。

    (2)分段确定赔付限额。水稻损失的理赔标准根据水稻生育期确定。水稻种植保险分四个时段确定最高赔付限额。即苗期60元、分蘖期120元、抽穗扬花期160元、成熟期200元。

    (3)受灾水稻按损失率比例赔付。损失程度达到保险责任形成的基础条件至7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最高赔付限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公式为:理赔金额=出险当期每亩最高赔付限额×受灾地块面积×损失率;损失率达到70%以上(含7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最高限额全额赔付。

    (4)投保水稻如遇多次自然灾害和病虫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2、理赔时效: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在5天以内完成赔付。

    3、索赔材料: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身份证;

    (2)被保险人索赔申请;

    (3)出险原因及事故经过;

    (4)损失清单;

    (5)农业技术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证明;

    (6)其他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赔偿处理:理赔起点为20%(干旱理赔起点为30%),即自然灾害造成承保的水稻损失率达到20%以上(含20%)至70%时,按水稻生长阶段保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损失率达到70%以上(含70%)时,按水稻生长阶段保额全额赔付。

    5、客户服务:人保财险95518客户服务专线24小时全天候服务,无论何时何地,水稻因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只要拨打专线服务电话,就可得到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四、水稻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应将水稻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的办法。经办保险机构定期将签订保单及农户已缴清保费进行汇总后,报市农业局审核认可,市财政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经办保险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工作,努力实现“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保险机构满意”的目标。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积极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旦出险要及时受理、及时赔付。经办保险机构要对保费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并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或进行巨灾分保,一方面通过合适方式反哺农户,另一方面用于弥补出现大灾时理赔资金不足。

    (三)严肃保险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经办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的;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五、水稻保险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办机构。根据鄂政办发〔2008〕38号文件精神,水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系统(简称人保财险省分公司)承办,中介机构、保险营销人员不得介入水稻保险业务。根据我市实际,我市的水稻保险业务,由人保财险赤壁支公司承办。

    (二)落实工作专班。水稻保险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已纳入了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农业副主任、市农办主任和市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气象局、水利局、人保财险赤壁支公司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开展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水稻保险的日常工作,具体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由市财政局、人保财险赤壁支公司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市农业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协调组织;加强农业技术指导;进行农业技术鉴定;核实投保农作物的品种、种植面积、保险额度、保费金额等;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保险宣传、农业种植技术培训、理赔查勘,防止骗赔、诈赔等风险发生。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督,要按照有关保费补贴管理规定,规范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结算工作;按照保险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保费资金的理赔和管理过程进行财政监督。市水利局、气象局要及时为水稻保险提供详尽灾害预报情况,以便及早防范,减少损失。人保财险赤壁支公司负责保险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性水稻保险知识的普及宣传;组织查勘定损人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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