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60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8]86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8]8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赤壁市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6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乡镇政府(办、场)对《赤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并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各乡镇(办、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办、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政府(办、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乡镇政府(办、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相应保护制度;
(四)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国家、省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每个考核期内考核两次,考核所在年份为考核年。考核应在咸宁市人民政府对赤壁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前完成。
五、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乡镇(办、场)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形成自报告,于12月中旬前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乡镇(办、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预警分析及整改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各乡镇(办、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办、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乡镇(办、场)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省和咸宁市统一的规范要求,建立耕地及基本农田信息系统,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数据与市有关部门监测核查的数据不一致的,各乡镇(办、场)须作出书面说明。
七、市人民政府在考核年对各乡镇(办、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年度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并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履行责任目标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具体表彰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定。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地区要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暂停安排国家和省、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办、场)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乡镇,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乡镇(办、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