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51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8]56号
主题分类: 重大建设项目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8]5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直各单位:
《赤壁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赤壁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为企业和投资商提供优质、便捷的行政审批代理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赤发[2008]1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全程代理服务的对象
凡在本市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二、全程代理服务的内容
(一)负责代理投资项目的立项、注册、土地征用、建设、劳动用工、消防、环保、水电等有关事项的审批、登记、缴费、办证、服务等;
(二)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证照及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的矛盾;
(三)负责督查有关部门为投资项目开展优质服务;
(四)安排专人负责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政策咨询。
三、全程代理服务责任人
(一)我市重大投资项目,均组成由市领导为负责人的工作专班,负责全程代理服务。
(二)一般性投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配备服务专班,专班组长为第一责任人,专班成员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及各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组成。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协调股为全程代理服务的接待窗口,全面负责全程代理服务事项的日常工作。
四、全程代理服务程序
(一)投资企业或投资商(申办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代理服务申请,经审核后,由综合协调股受理,成立代理服务专班。
(二)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一次性列出办理相关手续、证照应提供的材料和应缴规费的项目和标准,承诺办结时限,并告知其他有关事项。
(三)申办人准备材料后提交给代理服务专班,并填写授权市行政服务中心代理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四)全程代理服务专班对应缴费用进行审核,并落实我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列出应缴费用清单,并向申办人反馈,由申办人缴费。
(五)市行政服务中心督促有关窗口和单位实行联审联办,按承诺时限办结。
(六)市行政服务中心将代理完毕的证照手续和收费票据交给申办人。
五、全程代理服务的办结时限
全程代理的项目,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规定,属于本级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按以下规定时限办结:
(一)单项事项办结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二)一般事项办结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重大事项办结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全程代理服务的工作纪律
(一)代理项目需要报市或上级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或上级部门报送,若需要投资企业(商)参与的,需经市行政服务中心批准,涉及多个部门的,集中组织报批。
(二)全程代理实行免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投资企业(商)收取除税、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投资项目代理要实行优质、规范、廉洁、高效服务,代理服务所涉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相互设置障碍,严禁“吃、拿、卡、要”。同时,对投资企业或投资商个人需要保密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不按规定办理,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赤发[2008]1号文予以相应处理。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工作的重要信息、运作情况、突出成效及出现的问题等,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