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33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8]18号
主题分类: 重大建设项目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8]1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赤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扩大赤壁市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市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赤壁市直部门、单位、个人,驻赤壁市单位、个人,社会各界群众以及其他各地人士和组织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从外地为赤壁市引荐资金、技术、人才,在赤壁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赤壁市产业导向、产业政策的各类产业并成功的均可按本办法对引荐单位、个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引荐项目范围:
㈠生产型投资项目(包括客商独资项目和客商在我市收购、兼并、参股企业及合资、合作项目);
㈡商贸服务、旅游项目;
㈢科教文卫项目;
㈣高新技术及技术转让项目;
㈤国家允许的其他内外资项目。
第四条 引荐成功标准:
㈠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㈡农业综合性项目完成当年投资额;
㈢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㈣城市基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
第五条 奖励标准(以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为准):
㈠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5‰奖励;
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5‰奖励;
㈢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5‰奖励;
㈣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5‰奖励;
㈤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程序:
㈠申请阶段,由投资方出具引荐证明,引荐单位(个人)填写《招商项目引荐单位(个人)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书》;
㈡审查阶段,对引荐成功的项目,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发放《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
㈢实施阶段,引荐单位(个人)凭《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到财政部门领取奖金。
第七条 市政府划拨专项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保证基金,保证奖金足额兑现。
第八条 同一项目有两名(含两名)以上引荐单位(个人)的,要确定一名主要引荐单位(个人),所有引荐单位(个人)要签订奖金分配协议书,由主要引荐单位(个人)负责申请及分配奖金。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以人民币计算,如果引进资金为外汇,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币的汇率折算(引荐项目资金不包括国家拨款、政策性资金、补助)。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