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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和沙石料运输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21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7]172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和沙石料运输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和沙石料运输管理的

   

赤政办发[2007]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渣土、沙、石等散装物运输管理,防止抛洒乱倒污染环境,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沙、石、煤、灰等散装物运输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加强建筑垃圾、渣土和沙石料等散装物运输的管理已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一项紧迫任务。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沙石料等散装物运输统一处置和管理,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对提高我市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为广大群众营造和谐、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创建文明城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大局、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沙石料等散装物运输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做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沙石料的产生、运输、处置等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建设、城管、建工、公安交警、运管、环卫、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市文明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

(一)市城市管理局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沙石料等散装物运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渣土处置及沙石料等散装物运输管理办法,负责建筑企业垃圾处置方案审核、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查,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管理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堆放场地,依法行使城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沙石料等散装物的处置、运输的审批权、管理权和处罚权,并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在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方案达到规定要求,并与市城管局签订《卫生责任书》后,方可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市公安交警大队抽调专人到市城管局公安民警室协助城管局对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沙、石、煤、灰等散装物运输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渣土的消纳场地规划。同时配合市城管局做好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核准工作,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发放规划许可证。

(五)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市城区承运建筑垃圾、渣土等散装物车辆的管理。

(六)市环卫局负责对城区道路及有抛洒物的路面进行清扫,保持路面整洁。污染严重的路面由市城管局责成施工单位清扫和清洗。

三、明确工作重点,加强规范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一)实施渣土运输申报制度。市城区所有建设、拆迁、取土、填土等造渣工程在施工前,建设拆迁施工单位要带有关审批资料到市城管局办理渣土处置申报手续,经批准方可上路运输。

(二)抓源头管理。市建设工程管理局要加强建筑工地现场管理,所有工地做到封闭施工、规范管理,沿街工地要设置实体围墙,出入口必须硬化,配备冲刷设施,工地内不得积存生活垃圾,不得容留拾荒人员。

市城市管理局要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以及沙、石、煤、灰等散装物生产单位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工地未达到出土要求的,不得向外清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设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沙、石、煤、灰等散装物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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