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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检查验收考评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18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7]169号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检查验收考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检查验收

考评工作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7]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工作,确保到今年年底前,完成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的专项整治目标,根据《商务部关于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评价体系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保障农村居民肉食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检查验收考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黄盖湖农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进点屠宰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考评工作要求

(一)责任目标。“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的整治责任目标,是指乡镇(场)政府所在地市场销售的猪肉95%来自定点屠宰厂(场)和集中屠宰点,或经培训考核合格申请市屠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发证的屠工。

(二)进点屠宰运行模式。

目前,乡镇进点屠宰可推行以下四种模式:

1、设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乡镇应按照《赤壁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和发展规划》要求,设立定点屠宰场(点)。乡镇屠宰场(点)应具备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符合基本卫生条件,有相应的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检疫检验人员。

2、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对远离城区、交通不便、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困难的乡镇,应设立生猪集中屠宰点,但乡镇政府应会同畜牧动检部门组织对屠宰工人进行自检技术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向市商业屠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后,发给《屠工资格证》,使其具备自宰自检能力。

3、建立屠工管理制度。对于人口分散、屠宰量小、设立生猪集中屠宰点困难的乡镇,可实行屠工管理制度。按照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的要求,对屠工进行培训考核发证。经培训具备自宰自检能力的屠工,可以持证到生猪饲养户家中进行生猪屠宰。

4、实行统一配送。对于距离城区较近、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城区或周边较规范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肉品销售市场或专柜,建立和完善肉品配送销售网络,实行肉品的统一配送和销售服务。

除上述进点屠宰形式和自宰自食以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屠宰生猪,确保乡镇市场猪肉质量安全。

三、验收考评办法

(一)验收考评内容。这次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考评内容包括政府组织工作、肉食市场监管和生猪进点屠宰管理三部分,共有17项考评指标,按百分制考评。满分为100分,其中:政府组织工作25分,肉食市场监管40分,生猪进点屠宰管理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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