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13 文       号 : 赤政办发 [2007]161号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
通 知
赤政办发 [2007]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赤壁市被征地农民参保到龄养老金计发标准表
二 〇〇 七年十一月六日
赤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承担的原则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实行个人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分步实施,稳妥推行。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具体办理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各乡镇(办、场)负责组织协调村(社区、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办法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对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一)被征用土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
(三)被征地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的;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