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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04 文       号 : 赤政办发 [2007]142号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


赤政办发 [2007]14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25 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办法


(一)种苗补助兑现办法。


1 、补助面积。根据市退耕办对各乡镇(办事处、场)核查验收的造林合格面积。


2 、补助标准。每亩补助 50 元,当年一次性兑现。


3 、种苗质量要求。用于退耕还林的种苗,必须有林业部门出具的植物标签,种苗生产许可证,种苗经营许可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三证一签”的种苗,不予验收。


4 、发放办法。种苗补助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林业局对乡镇(办事处、场)造林面积核查的结果,经财政、林业双方领导会签,并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下拨到不同单位。如是按“三证一签”要求为退耕还林户(凭接收种苗收条)提供种苗的单位,由市财政局与提供种苗的单位结算后,再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还林户结算种苗补助款;如是退耕还林户自购自备苗木,并且备有“三证一签”的,则由市财政局将种苗款下拨到乡镇(办事处、场)财经所,再由财经所根据市退耕办提供的验收结果和发给退耕还林户的验收卡,将种苗补助款直接发放给自购自备苗木的退耕还林农户。


(二)现金补助兑现办法。


1 、补助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105 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 20 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 8 年,还经济林补助 5 年,省财政补助给我市的资金,根据县(市)级检查验收结果将补助资金兑现到退耕农户。凡 2006 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 2007 年起发放补助; 2007 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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