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302 文       号 : 赤政办发 [2007]133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赤政办发 [2007]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26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需要进行拆迁安置的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拆迁统一还建的组织管理工作,计划、国土、规划、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还建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拆迁安置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进行。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专门的拆迁安置小区,用于被拆迁人异地产权调换。
拆迁安置小区的土地采用出让方式提供。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城区改造,尽可能减少交通成本,方便居民就学、就医、购物的原则对拆迁安置小区进行总体规划。
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绿化、防灾等,合理确定住房的套型和面积,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