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296 文       号 : 赤政办发[2007]100号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07]10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赤壁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赤壁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缓解我市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04]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以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以定额救助和门诊救助为辅,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惠减免项目为补充,资助城乡贫困群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医疗救助能力与救助资金统筹水平相适应,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农村分散供养孤儿);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4、特困优抚对象;
5、市政府确认对象(此类对象重点救助:⑴介于城乡低保边缘的困难户;⑵非上述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药费5万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因病陷入困难的对象;⑶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计划生育二女户生活困难家庭)。
第五条 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白血病(俗称“血癌”);
5、严重烧伤(烧伤面积30%以上且深2度以上,15%以上且深3度以上,儿童烧伤面积减半);
6、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8、红斑狼疮(合并重要器官功能障碍);
9、慢性重症肝炎;
10、肾病综合症;
11、急性脑中风;
12、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
13、瘫痪(肌力Ⅲ级及以下、半年以上);
14、血吸虫病。
第六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和蒲纺医院,由市民政、卫生部门授牌,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
1、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本级城市低保预算中提取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2、按全市农村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3、上级补助资金;
4、社会捐赠资金;
5、其他资金。
第八条 医疗救助标准
1、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
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大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14种大病之一的,根据所患病种不同,对其当年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25%予以救助,对重点特殊对象全年可适当开展二次救助。
(1)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俗称“血癌”)的,每次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2)患有严重烧伤(烧伤面积30%以上且深2度以上,15%以上且深3度以上,儿童烧伤面积减半)、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红斑狼疮(合并重要器官功能障碍)、慢性重症肝炎、肾病综合症的,每次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3)患有急性脑中风、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瘫痪(肌力Ⅲ级及以下、[FS:PAGE]半年以上)、血吸虫病的,每次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2、定额救助。
(1)定额紧急救助。对突发性、抢救性意外伤害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根据所患病种不同,在当年大病医疗救助封顶线的30%以内给予定额紧急救助,救其所急。
(2)定额门诊救助。对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给予定额门诊救助,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发放门诊费,由福利机构集中使用。
(3)定额临时救助。对没有自负能力住院治疗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重点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患有慢性重大疾病且常年需要药物治疗或维持的,根据所患病种不同,在当年大病医疗救助封顶线的10%以内给予定额临时救助,发放定额救助卡,在定点医院就诊。
3、资助城乡贫困群众。
(1)资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资金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2)资助所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含农村分散供养孤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资金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4、定点机构优惠减免。
各定点医院悬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牌,制作医疗救助政策和优惠减免规定宣传橱窗(牌),设立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贫困群众就诊治疗提供优质服务。
凡持有《城市低保证》、《农村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孤儿救助证》、《特困优抚证》的医疗救助对象,各定点医院均应对其提供以下优惠减免项目:
(1)免收门诊挂号费;
(2)住院床位费、手术费、辅助检查费、单项检查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优惠15%;
(3)救助范围内规定的药品优惠5%。
第九条 医疗救助工作程序
1、大病医疗救助。
(1)对凡经定点医院或省级以上专科医院确诊属于大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在规定的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一般采取事中救助。此类对象一是要建立档案,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常住地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领取证、户口本、身份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或入院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经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审核,乡镇(办事处、场)审查,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归档;二是在定点医院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合署办公,加强衔接,在建立对象档案的基础上,由定点医院按审批比例、审批额度垫付救助资金,定期与市民政、财政部门结算。
(2)对到非定点医院或省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一般采取事后救助。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常住地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领取证、户口本、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电脑医疗收费收据(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处方等证明材料,经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审核,乡镇(办事处、场)审查,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对象档案,按程序实行社会化发放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3)对市政府确认的对象,一般采取事后救助。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常住地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领取证、户口本、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电脑医疗收费收据(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处方等证明材料,经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审核,乡镇(办事处、场)审查,市民政部门核实,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确认后,再按救助程序操作。
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剔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2)患者本人所在单位报销的费用;
(3)患者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4)参加[FS:PAGE]各种商业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
(6)社会各界帮扶予以救助的资金;
(7)在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之外发生的费用。
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且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在医疗终结(或出院)后2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大病医疗救助调查核实、审批工作不超过20日完成。
若需转入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并在市民政部门备案。
2、定额救助。
(1)定额紧急救助。此类救助一般采取事中救助,其程序为:由本人或家庭成员直接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定点医院按审批比例、审批额度垫付救助资金,定期与市民政、财政部门结算。
(2)定额门诊救助。此类救助一般采取事前救助,其程序为:由市民政部门提供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名单和用款指标,按程序审查、审核、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供养机构集中统筹使用。
(3)定额临时救助。此类救助一般采取事前救助,关键把握两个环节。一是严格对象确认的程序,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常住地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慢性重大疾病证明等材料,经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审核,乡镇(办事处、场)审查,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对象档案,发放定额救助卡;二是严格对象就诊证卡,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对象,原则上由本人持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领取证、身份证和定额救助卡,在定点医院门诊部免费就诊。定点医院要办理好相关手续,卡值用完后回收。
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