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       源 :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单位: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5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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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经营者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21年6月29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4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细化实化有关规定,以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着力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畅通国内大循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推进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条例》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举措,是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内容,也是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三、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条例》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扎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
(一)认真开展政策措施会审。《条例》规定对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要在起草过程中,书面向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会审请求,并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在会同审查过程中严格把关,全面履行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审查标准,科学评估竞争影响,明确作出审查结论。
(二)切实强化监督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本区域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要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处理有关举报,认真回应经营主体关切。充分运用“两书两函”制度,督促有关单位抓紧整改违反《条例》要求的有关做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三)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条例》要求,积极推动本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和经费。完善制度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及时梳理本区域内与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的制度文件,确保相关规定与《条例》的内容和精神相互衔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