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       源 : 赤壁市住建局 解读单位: 赤壁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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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依据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的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促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推动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2023〕91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加装电梯适用范围
赤壁市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时适用本方案。
三、加装电梯实施主体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设备采购、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日常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实施主体也可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上述工作,并自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加装电梯资金来源
(一)业主自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以奖代补。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正常投入使用后,按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实施以奖代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另按照每部5万的标准由老旧小区改造绩效奖补资金进行补贴,绩效奖补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四)社会投资和捐赠。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多方筹措。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对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困难家庭给予补贴。
(六)奖励资金。社区主导为申请人申报,提供政策咨询,对完成加梯的社区(小区),按照完成每5部电梯为一个单位,奖励每部电梯1000元的标准,每增加5部电梯,每部电梯奖励递增500元,最高每部奖励5000元,奖励对象为加装电梯实际组织者(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奖励资金用于与加装电梯相关工作。由老旧小区改造绩效奖补资金支付。
五、加装电梯实施程序
(一)申请及预审。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意向提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牵头,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可向市住建局提交加装电梯申请表。市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签订协议。预审通过后,实施主体须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
(三)项目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小区、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参与表决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书面协议等。
(四)联合审查。通过公示(听证会)后,实施主体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联合审查:
1.出资加装电梯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
3.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4.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公示意见或者听证会意见。
市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五)工程施工。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并选购符合国家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
(六)日常管理。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六、责任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组织预审及联合审查等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查、奖补资金落实及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三)水电气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事项,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费用,缩短施工周期,接受社会监督。
(四)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咨询、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