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公布第八批赤壁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       源 : 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 解读单位: 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部门解读】《关于公布第八批赤壁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2023年10月17日,赤壁市人民政府发文批准公布了第八批赤壁市文物保护单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赤壁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赤政发【2023】8号)。核定公布大湖咀遗址为第八批赤壁市文物保护单位。政策解读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