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2021年5月14日,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赤壁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应急预案的背景、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1.1编制背景
2012年3月31日,环保部下达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其中明确了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和其他风险源,并提出了风险管控的相关要求。
2014年4月24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018年4月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明确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内容和方式。
为降低赤壁市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因突发环境事件而受到的影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分局启动石人泉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白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燎燃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松柏湖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矶饮用水水源地、前进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双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张家坝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皤河饮用水水源地等9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1.2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赤壁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预警及应急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特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相关规定编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赤壁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二、主要内容
为应对赤壁市乡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采取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并在发生紧急状态后作出响应,以减少环境影响,制定了本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作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预案的管理和更新、预案的实施和生效时间。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落实责任,先期处置。赤壁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坚持依靠科技,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环境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1.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以下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 1、表 2 和表 3 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 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咸宁市、赤壁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