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林业局
机构名称:赤壁市林业局
负责人姓名:周新山
机构地址:赤壁市赤壁大道969号
机构电话:0715-5285001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0715-5285001)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信访接待、综合性会务、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技术人才培训和人才专业职称申报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市林业行业政治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承办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0715-5285006)
组织编制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项目专项资金,组织有关项目申报,提出中央和市级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林业扶贫及对口援助、统计信息、基金征管、审计稽查、局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生态保护修复股。(0715-5285006)
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指导林木种苗行业管理和良种审核、认定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的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拟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交流、涉及港澳台林业事务与引进外资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系统有关涉外工作;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调整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经营利用。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受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经营利用管理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编制和湿地资源监测与评价,指导退化湿地修复工作,监督湿地资源利用活动;指导、监督、检查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股。(0715-5285031)
负责林业政策的调查研究。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森林、石漠化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和指导林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受理和审批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五)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股。(0715-5285030)
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指导实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发展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指导开展森林保险、竹木加工和森林旅游等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林业安全生产和产业统计信息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适时开展专项规划监督和评估。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开展造林绿化和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调整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
(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七)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扶贫等相关工作。
(八)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相关要求。指导开展对新造林地、林业苗圃的抗旱、防洪等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监督管理市级林业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负责推进全市林业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林业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