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2022年赤壁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1572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赤壁市司法局
名       称: 2022年赤壁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壁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 ||||||||||||
单位(盖章):赤壁市司法局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保留原因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
1 | 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法规 |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应急管理部门 | 经营者 | √ | 行政许可 | 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
2 | 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许可证 变更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法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章第十四条 | 应急管理部门 | 经营者 | √ | 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
3 | 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法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章第十九条 | 应急管理部门 | 经营者 | √ | 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
4 | 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许可证 延期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法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应急管理部门 | 经营者 | √ | 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
5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法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应急管理部门 | 经营者 | √ | 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
6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变更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法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 应急管理部门 | 经营者 | √ | 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
7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延期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法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 应急管理部门 | 经营者 | √ | 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
8 | 服役证明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认定材料等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确认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9 | 服役证明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认定材料等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确认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0 | 入、退伍登记表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确认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1 | 入、退伍登记表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部门规章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确认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2 | 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3 | 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4 | 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5 | 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部门规章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6 | 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7 | 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 部门规章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8 |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部门规章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 第601号)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9 |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部门规章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 第601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20 | 《烈士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部门规章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 第601号)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21 |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部门规章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 第601号)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22 | 《残疾军人证》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残疾军人证》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23 | 服役证明及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新中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24 | 《烈士证明书》(或《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决定》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部门规章 |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或《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决定》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25 |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已经纳入医保救助系统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已经纳入医保救助系统 | |||
26 | 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部门规章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 第50号)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27 | 征兵办提供人员名册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由征兵办提供人员名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 | |||
2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初审)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行政许可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2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初审)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行政许可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0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初审)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许可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初审)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许可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量化考核考评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5 | 个人养老、医疗缴费复印件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司法部门 | 人社部门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6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7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8 | 基层法律服务所量化评分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9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40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4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得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业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42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法律法规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三)纳税凭证; (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43 | 律师事务所年度量化考评表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法律法规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三)纳税凭证; (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律师协会 | √ | 其他行政权力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44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历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 | 法规 | 第十六条 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 教育部门 | 县级及以上医院、公安、民政部门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45 | 无犯罪证明、健康证明、承诺书 | 教师资格认定 | 法律、法规 |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教育部门 | 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派出所证明 | √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要求,需开具健康、思想道德等相关证明 | |||
46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卫健局 | 疾控中心 | √ | 行政许可 | 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 |||
47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卫健局 | 疾控中心 | √ | 行政许可 | 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 |||
48 |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法规 | (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卫健局 | 医疗机构 | √ | 行政许可 | 依据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确定注册执业地点、人身健康 | |||
49 | 定点医院病情证明书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卫健局 |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 √ | 行政给付 | 涉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 |||
50 | 办学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合法使用教学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新增专业(工种)教学设施设备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主席令第5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行政审批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51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 第七十号)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行政审批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52 | 营业执照、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适用于所申请岗位有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3、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09〕13号)第五条: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驻鄂部队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在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并将批复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武汉市以外的,还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准文书、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获得批准的,经企业授权后由分支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集体合同审查事项管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582号)第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市、县两级的具体管辖范围:驻鄂部队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中央在鄂及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中央在鄂企业、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我省备案的。 | 人社局 | 人社局 | √ | 行政许可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53 | 营业执照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为衔接落实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32项。其中,取消14项、下放8项(含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增3项、调整7项。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5号)一、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 (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其住所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二)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三)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8号)一、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5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人社局 | 人社局 | √ | 行政许可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54 | 企业类型申报(变更申报)表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 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人社局 | 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 | √ | 公共服务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55 | 中标通知书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行政法规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 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 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 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 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 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 人社局 | 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 | √ | 公共服务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56 | 单位成立批文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5年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2015年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 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 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5年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 人社局 | 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 | √ | 公共服务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57 | 单位撤销文件 | 参保单位注销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5年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 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人社局 | 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 | √ | 公共服务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58 | 银行卡卡号 |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 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 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 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 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必须提交银行卡卡号以进行维护 | |||
59 | 单位情况说明(附工资流水、退休审批表、招工表、调动表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中的任一项) | 社会保险缴纳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 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 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 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 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 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 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5年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三条:参保单 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三条:……个体工商 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 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 人社局 | 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 | √ | 公共服务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可以缴费时限 | |||
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5年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人社局 | 赤壁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 | √ | 公共服务 | 需要核查是否本人查询个人信息 | |||
61 | 职工人事档案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20号)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 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 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 续工龄满10年的……。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5年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 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 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5、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全文。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5年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 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全文 | 人社局 | 人社局 | √ | 公共服务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62 | 职工人事档案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 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5年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 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5、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6、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 人社局 | 人社局 | √ | 公共服务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63 | 单位情况说明书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规范性文件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 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5年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 人社局 | 人社局 | √ | 公共服务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 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0号)第 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 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 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 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 号)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 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给付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66 | 工伤事故备案表 | 工伤事故备案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 (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 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 表》。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67 | 证据材料、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申请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 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 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行政法规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69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 行政法规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 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70 | 医师执业证书(医护技人员的执业证书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 行政法规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经办 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 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 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 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 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71 | 医师执业证书(医护技人员的执业证书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 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 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 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72 | 企业身份证明 |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 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73 | 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证或病情诊断证明 |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7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协议医疗机构意见\工伤康复评估专家确认康复价值\协议康复机构提出具体康复方案 |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规范性文件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 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 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 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 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 《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 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75 | 工伤康复评估专家确认康复价值\协议康复机构提出具体康复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鉴定结论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行政法规 | 1.工伤保险条例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 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 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 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 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 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 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 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配置。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76 |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出具体配置方案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 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 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 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批准到统筹地区 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 资料。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7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 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 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7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医疗收费票据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 性医疗补助金……。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 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79 | 工伤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 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 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 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 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 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 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给付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 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 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 亲属抚恤金……。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版)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 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 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 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给付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81 | 身份证明材料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人社局 | 社保局 | 县级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8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 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 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 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 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 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 登记之日起计算……。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 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全文。 | 人社局 | 不需要提交 | ||||||
8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 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 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 行。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必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核实身份信息,提交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
84 | 死亡证明\遗嘱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不需要提交 | |||
85 | 继承人身份证明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规范性文件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 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 | |||
8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终止参保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经办人的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 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介绍……。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无需提供 | |||
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职业介绍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 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需核实个人身份真实性 | |||
88 | 营业执照 | 职业指导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 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无需提供 | |||
89 | 经办人的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 创业开业指导 | 行政法规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导……指。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式……。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必须提供经办人的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进行佐证 | |||
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行政法规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 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必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进行信息核实 | |||
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失业登记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 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必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进行信息登记 | |||
9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就业登记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 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必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进行信息登记 | |||
93 | 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行政法规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必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居民户口簿进行信息核查 | |||
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居民户口簿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规范性文件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2.《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 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2.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 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必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居民户口簿进行信息核查 | |||
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营业执照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 第七十号)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无需提供 | |||
96 | 营业执照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规范性文件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必须提交营业执照核实企业信息 | |||
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规范性文件 |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 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 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 组织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人员类别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 |||
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规范性文件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必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核实个人与企业信息 | |||
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毕业证书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行政法规 |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9号)第二十条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就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机构法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 (二)《湖北省就业培训台账》(见附件6),包括:《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学员花名册》、《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现场检查确认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培训学员结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报创业培训补贴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学员的“创办企业计划书”或“改善、扩大企业计划书”等。 第二十一条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培训补贴由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行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一)初审。劳动就业管理局应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对培训过程、培训时间、培训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附审核人员名单和审核工作底稿。初审后,将申报资料、初审报告、人员名单以及培训补贴金额报送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初审如发现虚假培训比例超过10%,应将资料退回培训机构,不再审核。初审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二)审核。人社行政部门应重点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初审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附审核人员名单、审核工作底稿。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财政行政部门复核。审核期限为15个工作日。 3.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 1.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课时,享受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200元一2000元/人。对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中,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一)六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必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毕业证书进行信息核查 | |||
100 | 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 第七十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 人社局 | 人社局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 | |||
101 | 营业执照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行政法规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 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人社局 | 人社部门 | √ | 公共服务 | 事项已拆分为①档案转出;②档案接收。均未要求提供营业执照 | |||
1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创业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 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 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 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 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人社局 | 人社局 | √ | 公共服务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103 | 学历证书 | 集体合同审查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 人社局 | 不需要提供 | ||||||
104 | 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规范性文件 | 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 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 、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 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人社局 | 人社局 | √ | 行政许可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信访事项提出 | 行政法规 |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 群众服务……。 | 人社局 | 人社局 | √ | 公共服务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106 | 营业执照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 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人社局 | 人社局 | √ | 公共服务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107 | 中介机构符合代理记账的资质承诺 | 设置会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财政局 | √ | |||||||
108 |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 | 设置会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财政局 | √ | |||||||
109 |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 | 设置会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财政局 | √ | |||||||
110 | 体检证明 | 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章第十二条 | 农业局 | 乡镇或社区医院 | √ | ||||||
111 | 体检证明 |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联合收割机及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章第十九条 | 农业局 | 乡镇或社区医院 | √ | ||||||
112 | 1、所有人身份证2、拖拉机来历证明3、产品合格证明4、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拖拉机注册登记 |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章第六条 | 农业局 | 经销商厂家 | √ | ||||||
113 | 1、所有人身份证2、拖拉机来历证明3、产品合格证明4、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二章第八条 | 农业局 | 经销商厂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