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2021年赤壁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1954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赤壁市司法局
名       称: 2021年赤壁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保留原因 | |||||||
1 | 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证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法规 |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应急管理部门 | 经营者 | √ | 行政许可 | 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
2 | 服役证明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认定材料等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确认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3 | 服役证明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认定材料等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伤残抚恤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确认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4 | 入、退伍登记表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确认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5 | 入、退伍登记表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各类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 部门规章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确认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6 | 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认定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7 | 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身份认定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8 | 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9 | 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符合老年生活补助发放的农村籍士兵 | 部门规章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0 | 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1 | 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 符合购(建)房补助的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 | 部门规章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2 |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部门规章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 第601号)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3 |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部门规章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 第601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4 | 《烈士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符合烈士的身份认定 | 部门规章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 第601号)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5 |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部门规章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 第601号)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6 | 《残疾军人证》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残疾军人证》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7 | 服役证明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认定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8 | 《烈士证明书》(或《法院关于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平反决定》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 | 部门规章 |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或《法院关于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平反决定》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19 |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已经纳入医保救助系统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优抚对象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已经纳入医保救助系统 | |||
20 | 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伤残人员 | 部门规章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 第50号)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21 | 征兵办提供人员名册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义务兵家庭 | 部门规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行政给付 | 由征兵办提供人员名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 | |||
2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初审)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行政许可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2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初审) | 证明申请人有执业资格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行政许可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24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初审) | 申请人的实习表现情况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许可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许可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2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信息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2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量化考核考评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工作量化考核情况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2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证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执业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29 | 个人养老、医疗缴费复印件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养老、医疗缴费情况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司法部门 | 人社部门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0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信息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1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运营情况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2 | 基层法律服务所量化评分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工作考核量化情况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3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证明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执业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4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5 |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得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业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了解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奖励、处罚、惩戒情况 | 法律法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确认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6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情况 | 法律法规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三)纳税凭证; (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7 | 律师事务所年度量化考评表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量化情况 | 法律法规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三)纳税凭证; (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律师协会 | √ | 其他行政权力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
38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例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 | 休学申请 | 法规 | 第十六条 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 教育部门 | 县级及以上医院、公安、民政部门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39 | 无犯罪证明、健康证明、承诺书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 | 法律、法规 |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教育部门 | 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派出所证明 | √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要求,需开具健康、思想道德等相关证明 | |||
40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证明从业人员健康,不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卫健局 | 疾控中心 | √ | 行政许可 | 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 |||
41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证明从业人员健康,不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卫健局 | 疾控中心 | √ | 行政许可 | 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 |||
42 |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证明相关医疗机构聘用期间工作的基本情况 | 法规 | (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卫健局 | 医疗机构 | √ | 行政许可 | 依据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确定注册执业地点、人身健康 | |||
43 | 定点医院病情证明书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病情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卫健局 |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 √ | 行政给付 | 涉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