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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35858 文       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赤壁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 赤壁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对象

抽查方式

发起部门

具体配合部门

相关市直部门联络股室

1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1.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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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市畜牧技术服务中心、市农机技术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广告股、产品质量监督股

2.肥料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肥料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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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监督检查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

实地查看

4.种子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四条 。《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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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四十四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

6.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第609号)第十六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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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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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3

种畜禽质量、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检查

8.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现场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水产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督股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9.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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