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赤壁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4264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赤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对赤壁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皮望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设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补充》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60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其生育医疗费参照职工生育医疗支付标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计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根据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咸宁市财政局、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咸医保发[2019]33号)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待遇标准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其他社会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0] 3号)规定。生育医疗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住院政策内医疗费用,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00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 2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费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自2017年4月14日起执行。
目前,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已按上述政策执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目前从国家和地方层面还未出台此项险种,所以是按(咸政规[2020] 3号)文件执行的。待今后从国家层面,出台了相关的可操作性政策文件,我们将及时执行。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