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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将村干部工作报酬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基层村干部待遇的建议》32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48081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发布机构: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对《将村干部工作报酬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基层村干部待遇的建议》3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江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村干部工作报酬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基层村干部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村干部工资待遇相关政策情况

1.村主职干部工资待遇相关政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主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27号)和咸宁市《关于推行村主职干部专职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咸组通[2016]30号)文件精神,对村主职干部实行专职化管理,村主职干部每周在村工作不少于5天,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村主职干部工作报酬比照副乡镇长工资水平确定,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乡四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市补贴50%,县乡负担50%。村主职干部工作报酬与工作业绩挂钩,推行“基本报酬+绩效报酬”的结构报酬制,基本报酬按报酬总额的60%掌握,实行银行打卡、按月发放;绩效报酬按报酬总额的40%掌握,由乡镇(办)党委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情况确定不同档次,年终一次性发放。

2.村副职干部工资待遇相关政策。根据咸宁市、赤壁市相关文件要求,副职干部的工作报酬按照不低于村主职干部50%的标准发放,目前,我市村副职干部工资按照这个标准发放,大部分村副职干部年工作报酬达到20000元。

3.村干部工资待遇财政预算相关情况。按照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经费管理的通知》(赤政办发[2012]80号)文件精神,全市村(农村社区)经费按以下三个因素分配:一是按每个村(农村社区)安排固定经费3万元;二是日常运转经费再按各村(农村社区)户籍人口人平3元的标准安排;三是村(农村社区)工作责任制考核经费按各村户籍人口人平2元的标准安排。村级经费支出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入而出”的原则,确保日常运转支出和村(社区)干部工资发放。

在市级建立村级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的同时,各乡镇(办)要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村级经费。各村(社区)还要通过兴办实体、盘活资产等多种途径,发展村(社区)集体经济,增加村级收入,确保正常运转。

二、关于村干部养老相关政策情况

1.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相关政策。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09]7号)和赤壁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干部管理和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办法(暂行)的通知》(赤办发[2009]31号)文件要求,自2009年4月1日起,对全市累计任职10年以上、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未列入养老保险范围、没有固定性收入的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对累计任村主职30年以上的,在省补的基础上每人再补助2400元,合计3400元;对累计任村主职20至29年的,每人再补助1800元,合计2800元;对累计任村主职10至19年的,每人再补助1200元,合计2200元。

2.在职村干部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一是关于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政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0号)精神,自2011年7月1日起,全省村主职干部统一按照鄂政发[2011]40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任村主职干部期间,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的任职缴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进入个人账户。村主职干部离任后,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村主职干部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关于村副职干部养老保险政策。根据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赤政规[2015]1号)文件要求,在职在岗村副职干部参保缴费的,市政府在一般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直接进入个人账户。村副职干部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感谢您对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工作愉快!

中共赤壁市委组织部

201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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