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22593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物价 发布机构: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赤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18.7 | ||||||||
编号 | 收费 部门 | 项目次级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项目批准依据 | 标准批准依据 | 备注 |
一 | 教育 | 中央 | 1 |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 | 鄂价费规〔2013〕110号 | ||
(1)学费 | 一般高中630元/生.期一中900元/生.期 | 同上 | 鄂价费[2015]170号 | |||||
(2)普通高中住宿费 |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结合各校实际制定 | 教财[1996]101号 | 《湖北省定价目录》 | |||||
中央 | 2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办发[2003]13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鄂价费规[2012]36号鄂办发[2014]48号鄂价费[2014]141号咸价费规(2014)34号 | ||||
(1)市级示范园 | 220元/生.月 | |||||||
(2)一级 | 城区200元/生.月乡镇160元/生.月 | |||||||
(3)二级 | 城区160元/生.月乡镇130元/生.月 | |||||||
(4)三级 | 城区120元/生.月 乡镇100元/生.月 | |||||||
中央 | 3 | 电大(广播电视大学)学费 | 价费字[1992]367号 | 鄂价费字(2005)154号 | ||||
(1)全脱产普通本科班 | 4000元/人年 | |||||||
(2)全脱产普通专科班 | 3000元/人年 | |||||||
(3)全脱产普通中专班 | 2400元/人年 | |||||||
(4)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本科 | 100元/学分 | 总学分71;7100 | ||||||
(5)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专科理工类 | 55元/学分 | 总学分114;6270 | ||||||
(6)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专科文经类 | 80元/学分 | 总学分76;6080 | ||||||
一 | 教育 | 中央 | (7)全脱产成人大专班 | 3000元/人年 | ||||
(8)半脱产成人大专班 | 2100元/人年 | |||||||
(9)函授成人大专班 | 1500元/人年 | |||||||
中央 | 4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财综[2003]4号 | 鄂价费[2017]1号 | 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 |||
(1)学费 | 2400元/生、年(一般专业)5000元/年(表演、美术、音乐文化艺术类专业)4000元/年(艺术类其他专业) | 同上 | 同上 | 少数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此类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的30%。 | ||||
(2)住宿费 | 同上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5.1平方米以上,四人间 | 12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 ||||
生均使用面积4.1-5平方米以上 | 10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3.1-4平方米以上 | 8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 | 5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下 | 400元/生.学年 | 同上 | 同上 | |||||
对增装空调的学生住宿,增加的住宿费标准 | 4人间120元/生.学年; 5-6人间80元/生.学年; 7-8人间60元/生.学年。 | 同上 | 鄂价费[2017]1号 | |||||
二 | 公安 | 中央 | 5 | 证照费 | ||||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财综[2012]97号 | 鄂价费字(98)220号、价费字(92)240号、鄂财综发[2013]1号 | ||||||
中央 | ①插页式户口簿(限于丢失、补办) | 3.5元/证 | 鄂价费[2016]99号 | |||||
②户口迁移证、准迁证(限于丢失、补办、过期失效重办) | 5元/证 | |||||||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鄂价费[2004]50号、鄂价费[2018]49号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减免政策按鄂财综发[2004]9号文执行。禁止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 | |||||
申领、换领 | 20元/证(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
遗失补领、损坏换领 | 40元/证 | |||||||
临时身份证 | 10元/证 | |||||||
(3)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鄂价费[2005]4号,鄂价费[2016]99号 | 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
①号牌(含临时) | 同上 | |||||||
汽车反光号牌 | 50元/副 | 同上 | ||||||
挂车反光号牌 | 35元/面 | 同上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
摩托车反光号牌 | 25元/副 | 同上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同上 | |||||||
二 | 公安 | 中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1元/个 | 同上 | |||
③号牌架 | 同上 | 车主自愿安装。 | ||||||
铁质及同类产品 | 5元/只 | 同上 | 含安装费。 | |||||
铝合金及同类产品 | 10元/只 | 同上 | 含安装费。 | |||||
(4)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 | 2元/本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鄂价费[2005]4号,鄂价费[2016]99号 | 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
(5)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4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6)驾驶证工本费 | 2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7)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发改价格[2013]162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鄂价费[2004]257号、鄂价费【2017】87号 | ||||||
①因私护照 | 160元/证(含丢失补发),合订加注20元/项次 | 同上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价费字[1993]164号,鄂价费字[2000]129号 | |||||
②出入境通行证 | 财综[2008]9号,价费字[1993]164号 | 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一次有效 | 15元/证 | 同上 | ||||||
二次有效 | 50元/证 | 同上 | ||||||
多次有效 | 80元/证 | 同上 | ||||||
二 | 公安 | 中央 |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 计价格[2002]1097号,鄂价费[2002]166号 | |||
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印刷、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 | 8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往来港澳通行证加注 | 20元/项.次 | 同上 | 同上 |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4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 | 公境[2002]151号、1559号 | 计价格[2002]1097号 | ||||||
一次有效签注 | 15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二次有效签注 | 3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 24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证 | 120元/件 | 同上 | 发改价格{2005]77号,鄂价费字[2005]20号 | |||||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证 | 160/件 | 同上 | 同上 | |||||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发改价格[2004]334,发改价格[2016]325号,鄂价费[2016]19号 | ||||||
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2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二 | 公安 | 中央 | 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5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40元/证 | 同上 | 同上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 | ||||||||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 15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一年(含一年)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一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 4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证 | 150元/件 | 同上 | 发改价格{2005]77号, | |||||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证 | 200/件 | 同上 | 发改价格{2005]77号, | |||||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 8元/证 | 同上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时收费80元/件 |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三 | 民政 | 中央 | 6 | 殡葬收费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具体标准见文件 | [1992]价费字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 | 价费字[1992]249号,鄂价费字[1992]108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鄂价费[2016]99号,赤价管[2016]36号 | |
四 | 人社 | 省 | 7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 初级职称80元/人 | 鄂价费字[1999]198号,鄂价费[2001]302号 | 鄂价费字[2001]302号,鄂价费字[99]219号 | |
8 | 技工学校收费 | 见文件 | 鄂政办发[2000]128号 | 鄂价费[2017]1号 | ||||
(1)学费 | 同上 | |||||||
(2)住宿费 | 同上 | |||||||
五 | 国土 | 中央 | 9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国务院第592号令(土地复垦条例),湖北省政府第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 湖北省政府第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财税[2014]77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建设用地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15000元/公顷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2000元/公顷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9000元/公顷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6000元/公顷 | |||||||
林果用地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17000元/公顷 | |||||||
五 | 国土 | 中央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2750元/公顷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9750元/公顷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6750元/公顷 | |||||||
种植用地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18750元/公顷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3500元/公顷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10500元/公顷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7500元/公顷 | |||||||
水产养殖用地 |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22500元/公顷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5000元/公顷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12000元/公顷 | |||||||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9000元/公顷 | |||||||
五 | 国土 | 中央 | 10 | 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中央 | 11 | 耕地开垦费 |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土地管理法》 | 鄂政发[1999]52号第4条第1项,财税[2014]77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中央 | 12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 | ||
六 | 住建(市政公司、环卫局) | 中央 | 13 | 污水处理费 | 城区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0元/吨。重点建制镇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0元/吨。 |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 发改价格[2015]119号,鄂价能交[2007]146号 | |
14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具体见文件 | 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 建城[1993]410号,鄂建[1994]57号,鄂建[1996]324号, | ||||
15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见文件 | 计价格[2002]872号 | 鄂价法规[2005]89号,赤政办发[2014]3号 | ||||
七 | 交通 | 省 | 16 | 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普通公路) | 具体见文件 | 鄂财综复[2002]442号 | 鄂财综复[2002]442号,鄂价费[2003]100号,鄂价费规[2013]97号,鄂价费[2016]99号 | |
八 | 水利 | 中央 | 17 | 水资源费 | 财综[2003]89号, 财综[2008]79号,财综[2011]19号,国务院第460号令 | 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省政府令第285号,鄂价费[2009]168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 |
1、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 同上 | 同上 |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1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水力发电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 同上 | 同上 | |||||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 同上 | 同上 | |||||
闭式火力发电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八 | 水利 | 中央 | 17 | 2、地下水 | 同上 | 同上 |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10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其他取用水 | 0.25元/立方米 | 同上 | 同上 | |||||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同上 | 同上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 同上 | 同上 | |||||
18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鄂价环资[2017]93号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 | 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鄂价环资[2017]93号 |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1.5元/平方米 | 鄂价环资[2017]93号 |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 |||||
(2)开采矿产资源 | 建设期间1.5元/平方米,开采期间1.5元/立方米 | 同上 | 一次性计征 | |||||
八 | 水利 | 中央 | 油、气、井1.4元/平方米、年 | 同上 | 每井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增一口井按不超过400平方米 | |||
(3)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炼制砖瓦灰 | 1元/立方米 | 同上 | ||||||
(4)排放废弃土、石、渣 | 1元/立方米 | 同上 | ||||||
九 | 农业 | 中央 | 19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鄂价费字[1992]196号,鄂价费[2004]243号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
养殖、种殖业 | 同上 | 同上 | ||||||
江河、湖泊全湖水面养殖 | 8元/亩.年 | 同上 | 同上 | |||||
江河、湖泊栏、围网养殖 | 同上 | 同上 | ||||||
常规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 | 25元/亩.年 | 同上 | 同上 | |||||
专养特种水产品(常规鱼以外) | 45元/亩.年 | 同上 | 同上 | |||||
常规鱼和特种水产品混合养殖 | 35元/亩.年 | 同上 | 同上 | |||||
网箱养殖 | 8元/平方米.年 | 同上 | 同上 | |||||
水生经济植物种植 | 8元/亩.年 | 同上 | 同上 | 如套养鱼的,按栏、围网养殖标准收费。 | ||||
捕捞业 | 同上,鄂价费规[2013]18号 | |||||||
十 | 市卫计(市疾控中心) | 中央 | 20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27元/剂次 | 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办发【2017】5号 | 鄂价费〔2017〕112号 | 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不得收费 |
中央 | 21 | 社会抚养费 | 见文件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 | 国务院令第357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版) | |||
中央 | 21 | 城镇居民 | 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 | 同上 | 同上 | |||
农村居民 | 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 | 同上 | 同上 | |||||
十一 | 人防办 | 中央 | 2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800元/平方米;6B级防空地下室按标准的80%收取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 计价格[2000]474号,鄂价费规[2013]80号省政府第358号令,鄂财综发[2014]40号 | 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标准的80%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十二 | 法院 | 中央 | 23 | 诉讼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财行[2003]275号 | 国务院令第481号令,鄂价费[2008]5号 | ||
十二 | 法院 | 中央 | 1、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同上 |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
(1)财产案件 | 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 |||||||
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2.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2%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按0.9%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0.8%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7%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6%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2)非财产案件 | ||||||||
十二 | 法院 | 中央 | 离婚案件 | 2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 3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其它非财产案件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4)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5)行政案件 | 同上 | 同上 |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其它行政案件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8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2、申请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1)申请执行的 | 同上 | 同上 | ||||||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1% | 同上 | 同上 | |||||
十二 | 法院 | 中央 | (2)申请保全措施的 | 同上 | 同上 | 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同上 | |||||
超过10万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同上 | |||||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同上 | 同上 | |||||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1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件 | 同上 | 同上 | |||||
(6)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同上 | 同上 | |||||
十三 | 城管局 | 中央 | 24 | 占道费 | 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鄂财综发[2008]32号 | 建城[1993]410号,鄂建[1994]57号,鄂建[1996]324号, | ||
(1)广告牌 | 0.2元/平方米、日 | 广告牌未占道不得收费 | ||||||
(2)堆物堆料基建施工 | 0.2元/平方米、日 | |||||||
十四 | 各有关部门 | 省 | 25 | 考试考务费 | 见湖北省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见湖北省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发改价格〔2015〕1217号,鄂价费〔2015〕139号 | 其收费对象、范围、资金及票据管理体制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26 | 短期培训班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按鄂价费[2016]139号执行 | 鄂价费[2016]1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