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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壁市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4-2072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赤壁市发展和改革局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动态调整县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市直相关单位报送、审核和确认,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56项,其中由审批单位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5项,由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1项,现将《赤壁市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凡未纳入县级清单的中介服务,各单位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或前置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由审批单位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要求行政申请人承担费用。  

二、精简中介事项。各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公开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听取企业和群众对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流程等,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动态调整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各相关单位对本领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负主体责任,凡无政策法规依据的事项,要一律坚决取缔。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审批事项的调整及国务院、省、咸宁市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2024年8月20日

附件1







赤壁市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共计56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备 注

一、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5项)

1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市发展改革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申请人设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市场调节)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市发展改革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申请人设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市场调节)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市发展改革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申请人设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市场调节)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技术评审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审查管理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612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5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矿业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6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 1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 17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7

土地评估报告编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8

涉及继承的不动产公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公证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9

涉及继承的不动产公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公证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10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1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2

测绘

规划条件核实、土地验收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3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 1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 17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4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采矿权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 1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 17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编制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已废止);《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审查管理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612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6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探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审查管理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612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7

防雷设计技术评价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 核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58 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 号)

市气象局

具备能力的 防雷技术服 务机构或地 方性法规明 确的机构

3 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18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 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58 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 192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 号)

市气象局

取得相应防 雷装置检测 资质的单位

7 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19

公路水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性审查咨询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2017年第687号最后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最后修订);《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公路字[2003]4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资质(不低于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


20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


21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


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23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24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25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市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设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市场调节)


二、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1项)

1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市发展改革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设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市场调节)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市发展改革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设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市场调节)


3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市发展改革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设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市场调节)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市发展改革局

具备编制节能报告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设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市场调节)


5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市卫健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审批权限在地市级卫健委

6

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每年的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市卫健局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7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场所检测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市卫健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8

水质监测报告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市卫健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9

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 延续、注销许可(设立、 变更注册资本、年度经 营情况核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 19 号)

市人社局

具有资质的 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0

资产评估报告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 立、分立、合并、变更 及终止审批(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 (主席令第 5 号)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

具有资质的 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1

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报告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

市交通运输局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2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施工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市交通运输局

具备资质的实施技术评价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3

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涉路施工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市交通运输局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4

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

市交通运输局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5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2019年修订);《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

市交通运输局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6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2019年修订);《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

市交通运输局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7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在可供通航五百吨级以下船舶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2号)

市交通运输局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1995年第5号,2017年修正)《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1 号)

市水利和湖泊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19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技术报告编制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2017年修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

市水利和湖泊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2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0号,2017年修订)、《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求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7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15年第47号,2017年修正)、《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

市水利和湖泊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21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1号)《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5〕3139号)

市水利和湖泊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2号)

市生态环境分局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市场调节价


2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22 号公布,第47 号令修改)

市生态环境分局

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市场调节价


24

辐射工作场所 检测报告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市生态环境分局

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检测机构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市场调节价


25

验资报告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市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设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市场调节)


26

财务审计报告

社会组织法人变更、会长、秘书长变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

市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设定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市场调节)


27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28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29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30

测绘

规划条件核实、土地验收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31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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