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湖北省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4-2833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赤壁市民政局
名       称: 关于落实《湖北省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妇联、残联: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关爱服务质量,创造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湖北省民政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咸宁市民政局等15部门《关于落实<湖北省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赤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和举措,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顺应新时代儿童身心发展特征,不断完善关爱服务措施,提升关爱服务质量,促进我市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发展。
二、明确服务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跨县域外出务工连续3个月以上,或一方跨县域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时限一般指连续3个月以上,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农村留守儿童是指户籍所在地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城镇留守儿童是指户籍所在地在城镇的留守儿童。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具体包括 0-18 周岁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儿童、重病儿童、困难家庭儿童、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儿童等特殊群体。
三、推动工作落实
1.深化思想道德建设。宣传部门要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各中小学校要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为重点关爱对象,激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积极参与各种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其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要依托博物馆、纪念馆、革命旧址、家风家教实践基地、儿童校外教育阵地等平台,组织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实地参观、红色观影、主题征文等形式多样的红色主题教育,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
2.持续开展法治宣传。审判机关要利用庭审观摩、巡回法庭、法院开放日等工作机制,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开放庭审,以案释法。司法机关要定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题线上线下普法讲座,在官网及公众号平台开放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咨询通道,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检察机关坚持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法律六进”等活动。学校要依托“法治副校长”机制,加强法治教育,切实提高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法治意识和素养,引导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高法治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远离违法犯罪。(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司法局)
3.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探索建立防范校园欺凌工作机制,学校要组织开展各类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积极动员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参与,培养其兴趣爱好,不断充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团市委、妇联要依托“一园三堂”(希望家园、红领巾学堂、寒假学堂、青少年公益课堂)、“彩虹行动”等载体,组织开展阅读指导、运动游戏、手工制作等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4.落实监护职责和监护干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法治宣传。各相关部门接到涉及儿童的检举、控告或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对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被监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或有关人员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相关单位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要建立一体履职、全面保护、协调有序的融合履职模式,围绕涉及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烟酒销售、个人信息保护、文身治理、设施安全等相关领域和电竞酒店、KTV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调查存在的管理漏洞问题,查找履职不力的线索,对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管或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以检察履职助推未成年人保护的源头治理和社会治理。(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联)
5.依法实施兜底监护。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监护情形或面临伤害风险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要第一时间进行于预。根据个案情况,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市民政局)
6.实施分类精准保障。民政部门要区分对象类别和保障路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特别要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力度,努力做到精准排查“不落一户、不漏一人”。对于公安机关无法认定的父母失联或村(居)民委员会也无法认定父母是否履行监护责任的复杂情形,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5号)文件精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将其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联、财政要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治疗与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的一体化管理。要依据《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残联发[2021]4号)文件精神,为 0-14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矫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救助服务,为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 0-6 岁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生活补助。(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残联)
7.强化控辍保学措施。教育部门要压实双线联控联保责任,持续推行校长包校,班主任包班、科任老师包学生,层层签订控辍保学责任状的工作机制,健全教育、公安、民政部门“三级信息共享制度”,确保辍学动态清零。推动建立学校教师、志愿者等与学业困难儿童“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8.开展生活关爱服务。结合重要节假日和寒暑假等时间节点,组织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民政部门要联合团市委、妇联等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开展“童伴妈妈”“童享阳光”等关爱服务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计划项目。团市委要加强对困境青少年、留守儿童等重点青少年群体分类联系服务,持续实施“希望工程”公益助学项目。妇联要持续推进实施“春蕾计划”“爱心妈妈”等助学和关爱服务项目。(市民政局、 团市委、市妇联)
9.加强心理健康管理。教育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点研究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面临的特殊困难和心理问题,引导有需要对象主动接受心理健康测评,掌握测评情况,分层分类开展心理疏导。卫健部门要向学校提供心理健康相关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识别心理问题的能力。团市委要用好12355青少年服务台、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等载体,为有需求的青少年提供心理援助服务。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要利用入户走访、主题活动、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时机,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心理健康常识普及,引导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密切关注儿童心理健康。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儿童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分析测评结果,及时纳入儿童个人档案。(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团市委、市妇联)
10.开展源头帮扶服务。人社部门要打造“十五分钟就业服务圈”,提升就业服务能级,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延伸,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覆盖到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大力推动落实培训补贴、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农民工创业就业支持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积极为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就业帮扶。(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11.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湖北省民政厅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高质量发展建设试点的有利契机,加强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全面加强实体化、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运行管理。要推进乡镇(街道、场、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加强工作指导。理清工作职责,有效发挥作用。(市民政局)
12.加强安全风险防范。教育、民政、消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各类涉及儿童机构场所的风险隐患防范,重点开展消防安全、校车安全、食品安全、自然灾害防范等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措施。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发动基层力量,加强对人口居住集中地区河湖明渠的巡查,因地制宜设置隔离带防护设施,推进落实一个警示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根救生杆“四个一”建设,强化涉水安全防范,加强涉水安全宣传。(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
13.加强网络保护工作。市委网信办、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儿童网络巡查机制、信息发布关键词预审机制、不良信息举报受理机制、舆情应对处理机制,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为网络安全保护重点对象,加强对儿童网络欺凌、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有害信息的巡查监测、举报受理、有效处置。文旅部门要继续开展网吧整治专项行动,强化执法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
14.全面精准摸排建档。民政部门要全面开展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的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落实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录入和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数据系统。建立各类特殊儿童群体信息工作台账,加强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市民政局)
15.加强儿童主任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要选优配强工作队伍,每个村(居)择优选任至少一名儿童主任,对于辖区内常住儿童数量较多或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总人数超过30人的村(居),根据实际需要增配儿童主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选择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行优良、热爱儿童工作、熟悉村(居)情况、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或社会工作者担任儿童主任,建立儿童主任信息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制定儿童主任职责清单和关爱服务责任清单,建立工作评价机制。构建儿童主任综合培训体系,确保实现每年对儿童主任培训的全覆盖,通过典型示范、宣传推介、表彰奖励等方式增强儿童主任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市民政局)
16.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民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将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作为推动儿童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任务。(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团市委、市妇联)
17.加强儿童关爱保护信息化建设。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加强与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为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通过数字赋能,主动发现需要帮助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准匹配需求,量身定制关爱帮扶方案,切实提升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质量。(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四、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5月底前完成)。民政部门按照省市方案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提升行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实施主体、完成时限。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12月底)。民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工作力量,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着力在补短板、强弱项上下功夫。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加大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摸底排查,及时进行信息系统更新工作。2024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摸底排查,并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部建立档案,对摸排发现需重点关注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2024年底前,确保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具体工作中取得阶段性成果,2025 年底前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6年1月至2026年10月底)。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提升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梳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并于2026年10月30日前将收集整理总结汇报材料报市民政局。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将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作为推动实施儿童发展纲要规划的重点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任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支持和专业业务指导及培训,制定相关工作清单,强化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配合各职能单位按政策统筹好相关资金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资金保障工作。
(二)注重督促检查。民政部门将三年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各相关单位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报民政局,由民政局汇总上报市民政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的儿童权益保护意识、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强制报告主体的法治意识。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个人隐私,开展活动时尽量避免儿童标签化。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 宣传报道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