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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21100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赤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落实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负担,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及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医保发〔2020〕40号)、赤壁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赤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人社发〔2017〕4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落实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待遇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治疗等门诊治疗费用高,治疗周期长,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与疾病直接相关的药品和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管理和支付,每月结算一次(中途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应及时办理结算),医疗机构只能按门诊类治疗收费,不得收取住院床位费等住院类费用。

二、城乡居民医保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治疗参照住院管理以外的与病种相关检查费、辅助用药费用,居民医保按门诊慢性病I类病种标准年医疗费配额5000元,每半年配额一次;耐多药肺结核、新冠肺炎肺纤维素化根据病情、检查、治疗、用药(含特殊药品)情况核定配额。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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