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
索引号 : 011346509/2024-2960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赤壁市民政局
名       称: 赤壁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7号),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救助对象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60周岁;
2、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4、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二、救助方式
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入住养老机构集中照护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
三、救助额度
结合全市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我市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总和,具体供养标准以民政部门公布的社会救助标准为准。
每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的补贴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四、救助流程
(一)提出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评估审核
乡镇(街道)民政办将拟入住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对象情况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委托专业评估人员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协调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申请,报民政局审批。